立 法會主席劉焯華在九月十三日總結第四屆立法會第三會期時再次指出,政府與立法會的溝通不足,欠缺立法統籌機關,令立法質量和工作受阻。同時由於政府對立法 會小組會修改法案文本的工作拖而不覆,立法進度也受阻。一連串的老問題,在剛結束的會期仍未得到解決,劉焯華希望,立法會與政府可以建立一個溝通機制,改 善溝通,希望這個一直困擾立法會的問題可以得到處理。還有一項工作,就是在修訂兩項選舉法過程中,發現議事規則與《基本法》有抵觸,需要進一步完善《 立法會議事規則》,讓議會工作更順暢。
劉焯華以「老生常談」來形容政府需要進一步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和協調。劉焯華在每年的會期總結中,都有提出希望政府予以完善,但始終未如人意,又不止一次批評政府沒有大刀闊斧的改革。
本 屆立法會僅剩一個會期,第三個會期尚未審結轉至第四會期的法案有八個,加強對立法項目的統籌和協調就更為重要,劉焯華希望,將有限的立法資源用於一些重要 的法案上,如《土地法》、《城規法》等,其他非迫切的法案要讓路,防止臨到會期結束加班趕工,甚至出現廢案的情況。他亦指出,已與行政長官大有默契,政府 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前,先通知立法會,非重要的法案暫不提交,留資源先做好《土地法》、《城規法》等,否則《文遺法》無法完成。
他又再次批評 政府與立法互動不足,政府對立法會小組會的回應和意見回覆緩慢,負責法案細則性審議的常設委員會對法案提出修改意見後,需要政府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和修改 文本,政府有關部門表現緩慢,常常是固持己見、拖而不覆,阻礙了立法進程。政府和立法會需要共同研究,建立一套合作機制,使溝通制度化。還有一項影響立法 進度的原因,在於各部門對《 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不一 ,希望政府進一步明確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範圍及相互關係,進一步明確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範圍,以免各部門對此理解不一影響立法進度。
修改《 立法會議事規則》
立法會上一會期中,民主派和建制派議員最大爭議的,在於兩項選舉法,最終需要由立法會主席投下神聖一票來決定法案能否通過。劉焯華指,由兩項選舉法的審議工作,反映出《 立法會議事規則》存在漏洞,需要完善。
《 立法會議事規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實施至今已十二年,劉焯華形容,回歸前「涫水熝腳」完成《 立法會議事規則》,雖經第一 /二零零四號和第二 /二零零九號決議修改,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粗疏和錯漏在所難免,有必要予以修改, 提高立法質量和更好地行使立法會的各項職權。
他 指出,政府在提交法案時,所附參考資料很少,缺乏對提案的背景及必要性, 法案規範的主要內容、法案主要問題的爭議及政策取向等關鍵問題進行分析的研究報告和相關資料,不利於法案的審議。希望透過修改《 議事規則》 ,擬要求政府提出的法案應附同所依據的相關研究、公開諮詢, 意見書及文件等資料,並將其規定為政府提案的形式要件,協助於議員對法案的理解,也對政府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所有政府提案必須公開諮詢意見, 這樣可以使立法符合澳門實際,提高立法質量。
他又指,在進行兩項選舉法審議期間,發現《 議事規則》需要根據《 基本法》 的規定進行檢討,修改其與《 基本法》 不相符合的地方,使立法會能夠更好地行使《 基本法》 第七十一條所賦予的各項職權。 如《 議事規則》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關於“為通過第五十六條的d )項所規定事宜(注:修改立法會選舉法)而作出議決,須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特定多數同意”的規定,違反《 基本法》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基本法》 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立法會的法案,議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 基本法》 對需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法案規定得很清楚,並不包括立法會選舉法, 對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不意味著基於此而進行的兩個選舉法的修改也須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兩者完全是不同層面、不同性質的事情, 再如,聽證是《 基本法》 第七十一條第(八)項賦予澳門立法會的一項全新的職權(回歸前的立法會無此職權),目的是為了使立法會能夠更好地行使《 基本法》 第七十一條賦予其的各項職權。《 基本法》 第七十一條第(八)項明確規定:立法會“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基本法》 賦予立法會的聽證權是一種輔助性的權力,並非一項獨立的權力, 但《 立法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卻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權力,即為澄清公共利益的問題,議員可建議在常設委員會或臨時委員會內進行聽證。這與《 基本法》 的規定並不一致。因此,有必要進行修改。當然,《 議事規則》 有哪些內容需要修改,具體如何修改,還要收集議員和各方的意見,深入進行研究和討論。
一名議員都可以提聽證動議
上一會期中,曾有意見提出將提出聽證動議的議員數目增加至五名,提高門檻,引起部份議員不滿。劉焯華指,有關建議是法律顧問的方案,且未經議員內部諮詢下拋出,不具諮詢基礎。他認為,即使是一名議員都可以提出動議,即間接支持,將提出動議的門檻降低而不是提高。
議 員是透過在議會的工作向選民交代,其出席率則反映其在議會的工作和表現。《 議事規則》有規定議員在大會的出席率,連續缺席五次會被取消其議員資格,但沒有對參與小組會的情況作規範。在過去一會期中,有間選議員在小組會議中,僅出 席一次,令社會關注到需否修改《 議事規則》,規定議員的出席率。劉焯華也沒有正面回應,只稱要聽議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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