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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崔世昌籲修法打擊網絡違法

 2012年10月17日
【正報訊】間選議員崔世昌昨日在立法會表示,惡性網絡監督行為制約了輿論監督的健康發展,也破壞了社會的和諧穩定,此外,難以核實的網絡訊息,一旦被別有用心 的人士利用,便會對社會造成很大的影響。他提出,為了保障本澳網絡健康發展,政府應該修改相關的法律,增加刑罰的阻嚇性,而在此之前,應提升相關監察部門 的監察能力以及加強執法力度,打擊網絡違法行為。
間選議員崔世昌在立法會議程前發言,倡導「本澳網絡使用有需要加強監管」。他指出,由於部 分網絡言論意見不乏帶有自身的情感,且在不完全了解事情本質的情況下隨意發表的,因而出現侵害其他市民的隱私權、名譽權的現象,使網絡變成謠言的發源地, 甚至發展成為諷刺挖苦、謾罵誹謗、人身攻擊的場所,從整體上來看,這樣的惡性網絡監督行為不但制約網絡輿論監督的健康發展,也破壞社會的和諧穩定。
崔 世昌又表示,由於網絡訊息是難以核實,一旦被別有用心的人士利用,就會對社會造成很大的影響,甚至可以造成相當大的經濟損失,如日本發生核洩漏事件,有人 透過互聯網聲稱海鹽缺貨等謠言,導致「盲搶鹽事件」席捲內地、香港和澳門。此外,本澳善豐花園出現突發性的問題,網上流傳出善豐有倒塌的危險,並偽造出相 關照片,造成市民的恐慌。上述事件正正反映出網絡的反面性。
他指出,根據目前的法律,利用社會傳播媒介誹謗或侮辱他人 (例如透過互聯網、報章、雜誌),散佈虛假消息,誣衊他人,會觸犯公開及詆毀罪,可被判處兩年監禁或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對於網絡詐騙的問題,是以一般侵犯財產罪處理。由於相關刑罰條文已經跟不上社會發展的情勢,為此,要保障本澳網絡健康發展,政府應該修改相關的法律,增加刑罰的阻嚇性。而在此之前,政府應提升相關監察部門的監察能力以及加強執法力度,打擊網絡違法行為。

2012年10月1日 星期一

立法會本屆會期 通過十六份法案

2012.10.1 正報

第 四屆立法會第三會期於八月三十一日結束,由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次全體大會開始至今年八月三十日最後一次大會期間,共審議了二十五項法案,三項決議 案。所通過的法案比上一會期(十二份)多出四份,但仍有八份要留待下一會期討論。較重要的法案,例如《城規法》、《土地法》剛結束的會期仍未提交到立法 會,《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文化遺產保護法》上個會期也未能完成討論,交到下一會期繼續,積壓的法案加上未來有兩個重要法案,立法會下一會期工作將會很 沉重。
餘八份撥至下一會期
第四屆立法會第二會期(二零一零/一一年),立法會共通過十二 項法案,一個決議。第三會期(二零一一/一二年),則通過十六項法案,三項決議,包括《審議二零一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 產生辦法修正案》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所通過的法案都是由政府提交。另有九項是由第二會期過渡,合共審議二十五個法案。但仍有八 項法案要過度至第四會期,當中除了《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已於八月三十日完成意見書外,其餘七項法案,包括《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文化遺產保護法》(尚未 一般性審議和表決)、《修改第一一/二零零三號法律〈財產申報〉》、《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航空意外事故調查及航空安全資料保護法》、《食品 安全法》、《修改〈刑事訴訟法典〉》處於細則性審議階段。另政府提交了十個全體會議簡單議決案,六個獲通過。《通過〈稅收法典〉》法案只在第二會期完成引 介,並在第三會期被政府撤回。
在第三會期期間,共召開四十五次全體大會,較上一會期增加十二次。四十五次會體大會中,十二次是引介及討論二 零一二年施政報告的全體會議。十一次是向政府提出口頭質詢,二十次是為法案或決議案進行一般性或細則性討論和表決。另各委員會召開了一百零四次會議,在七 月及八月,會議數目輕微增加,目的是為了在會期結束前盡量加快完成立法工作,避免太多法案積壓至下一會期,減輕下一會期的工作量。
書面質詢數量達五百四十六份,十五位議員提出五十八份口頭質詢,比上一會期增加九份。會上發表二百二十四份議程前發言。四十五次會體大會出席率為百分之九十四點六,與上一會期百分之九十四點五相若。各委員會共召開一百零四次會議,三個常設委員會召開九十一次會議,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共召開八次會議,跟進委員會召開了五次會議。

主席總結會期 老生常談 需加強立法工作統籌和協調

2012.10.1 正報

立 法會主席劉焯華在九月十三日總結第四屆立法會第三會期時再次指出,政府與立法會的溝通不足,欠缺立法統籌機關,令立法質量和工作受阻。同時由於政府對立法 會小組會修改法案文本的工作拖而不覆,立法進度也受阻。一連串的老問題,在剛結束的會期仍未得到解決,劉焯華希望,立法會與政府可以建立一個溝通機制,改 善溝通,希望這個一直困擾立法會的問題可以得到處理。還有一項工作,就是在修訂兩項選舉法過程中,發現議事規則與《基本法》有抵觸,需要進一步完善《 立法會議事規則》,讓議會工作更順暢。
劉焯華以「老生常談」來形容政府需要進一步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和協調。劉焯華在每年的會期總結中,都有提出希望政府予以完善,但始終未如人意,又不止一次批評政府沒有大刀闊斧的改革。
本 屆立法會僅剩一個會期,第三個會期尚未審結轉至第四會期的法案有八個,加強對立法項目的統籌和協調就更為重要,劉焯華希望,將有限的立法資源用於一些重要 的法案上,如《土地法》、《城規法》等,其他非迫切的法案要讓路,防止臨到會期結束加班趕工,甚至出現廢案的情況。他亦指出,已與行政長官大有默契,政府 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前,先通知立法會,非重要的法案暫不提交,留資源先做好《土地法》、《城規法》等,否則《文遺法》無法完成。
他又再次批評 政府與立法互動不足,政府對立法會小組會的回應和意見回覆緩慢,負責法案細則性審議的常設委員會對法案提出修改意見後,需要政府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和修改 文本,政府有關部門表現緩慢,常常是固持己見、拖而不覆,阻礙了立法進程。政府和立法會需要共同研究,建立一套合作機制,使溝通制度化。還有一項影響立法 進度的原因,在於各部門對《 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不一 ,希望政府進一步明確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範圍及相互關係,進一步明確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範圍,以免各部門對此理解不一影響立法進度。
修改《 立法會議事規則》
立法會上一會期中,民主派和建制派議員最大爭議的,在於兩項選舉法,最終需要由立法會主席投下神聖一票來決定法案能否通過。劉焯華指,由兩項選舉法的審議工作,反映出《 立法會議事規則》存在漏洞,需要完善。
《 立法會議事規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實施至今已十二年,劉焯華形容,回歸前「涫水熝腳」完成《 立法會議事規則》,雖經第一 /二零零四號和第二 /二零零九號決議修改,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粗疏和錯漏在所難免,有必要予以修改, 提高立法質量和更好地行使立法會的各項職權。
他 指出,政府在提交法案時,所附參考資料很少,缺乏對提案的背景及必要性, 法案規範的主要內容、法案主要問題的爭議及政策取向等關鍵問題進行分析的研究報告和相關資料,不利於法案的審議。希望透過修改《 議事規則》 ,擬要求政府提出的法案應附同所依據的相關研究、公開諮詢, 意見書及文件等資料,並將其規定為政府提案的形式要件,協助於議員對法案的理解,也對政府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所有政府提案必須公開諮詢意見, 這樣可以使立法符合澳門實際,提高立法質量。
他又指,在進行兩項選舉法審議期間,發現《 議事規則》需要根據《 基本法》 的規定進行檢討,修改其與《 基本法》 不相符合的地方,使立法會能夠更好地行使《 基本法》 第七十一條所賦予的各項職權。 如《 議事規則》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關於“為通過第五十六條的d )項所規定事宜(注:修改立法會選舉法)而作出議決,須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特定多數同意”的規定,違反《 基本法》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基本法》 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立法會的法案,議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 基本法》 對需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法案規定得很清楚,並不包括立法會選舉法, 對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不意味著基於此而進行的兩個選舉法的修改也須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兩者完全是不同層面、不同性質的事情, 再如,聽證是《 基本法》 第七十一條第(八)項賦予澳門立法會的一項全新的職權(回歸前的立法會無此職權),目的是為了使立法會能夠更好地行使《 基本法》 第七十一條賦予其的各項職權。《 基本法》 第七十一條第(八)項明確規定:立法會“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基本法》 賦予立法會的聽證權是一種輔助性的權力,並非一項獨立的權力, 但《 立法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卻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權力,即為澄清公共利益的問題,議員可建議在常設委員會或臨時委員會內進行聽證。這與《 基本法》 的規定並不一致。因此,有必要進行修改。當然,《 議事規則》 有哪些內容需要修改,具體如何修改,還要收集議員和各方的意見,深入進行研究和討論。
一名議員都可以提聽證動議
上一會期中,曾有意見提出將提出聽證動議的議員數目增加至五名,提高門檻,引起部份議員不滿。劉焯華指,有關建議是法律顧問的方案,且未經議員內部諮詢下拋出,不具諮詢基礎。他認為,即使是一名議員都可以提出動議,即間接支持,將提出動議的門檻降低而不是提高。
議 員是透過在議會的工作向選民交代,其出席率則反映其在議會的工作和表現。《 議事規則》有規定議員在大會的出席率,連續缺席五次會被取消其議員資格,但沒有對參與小組會的情況作規範。在過去一會期中,有間選議員在小組會議中,僅出 席一次,令社會關注到需否修改《 議事規則》,規定議員的出席率。劉焯華也沒有正面回應,只稱要聽議員意見。

議員勤懶 讓數字話說

2012.10.1 正報

  立法會公布了過去一個會期議員的一些出席和工作數據,只要稍稍整理比對,公眾就可以從數量這方面標準,去檢視一下這一班進入立法機關內的議員,過去一個會期到底少坐了多少、多幹了多少事情。
間選成缺席重災區
上個會期共四十五場全體大會出席統計上,間選議員包攬「缺席三甲」,張立群以缺十三場奪得首位,馮志強以十場名列第二,副主席賀一誠亦不甘後人以七場排第三,而且在全體廿九位議員中,也只有他們三位出席大會次數不過四十場,當中張、馮二人的出席率更低於八成(詳見表一)。
在閉門舉行委員會會議出席上,絕大部份議員的表現都比大會出席的情況差。三甲還是間選包辦,其中今個會期被稱有「零的突破」的張立群,依然以廿九場會議中缺席了廿七場的傲人成績帶出,之後就是缺勤十四場、再次上榜的馮志強,第三多就是十二場的歐安利。
由於各委員會開會數不同,實以比例計算會較中肯,結果張立群不容置疑地以其逾九成的缺席率獨佔鰲頭,歐安利則以近四成半缺席率進佔第二位,而屬大忙人的直選議員梁安琪則打破間選壟斷的局面,以逾三成缺席率搶佔了第三,遺憾地把馮志強擠下到第四。
  綜合兩者缺席情況看還是間選的表現突出,缺了逾半會議的張立群成為總冠軍,亞、季則分由馮志強和歐安利擔當。
  當然,有幾位議員會期內從不缺勤,有間選的鄭志強和陳澤武,直選的吳國昌、麥瑞權、陳偉智,還值得一提的是,委任議員黃顯輝雖然錄得三場缺席,但其前前後後參與了九十場大小會議,較全部議員包括全勤的還多,或可謂是無冕的出席之王。委任間選議員少交功課
口頭質詢要政府官員當面回應,可謂其中一項最直接的問政監察手段,但議事規則限定每一立法會期的質詢會議不得超過五次。在表二可以看到,間選議員只有勞工界林香生一支獨秀有五個,其他人基本就是零口頭質詢,自動棄械。
委任議員情況相比也好不到那裡去,雖謂有五名議員提出過,但當中兩個是聯合提出,一個是黃顯輝與唐曉晴,另一個為徐偉坤、崔世平與何少金,做到免重複浪費,故實際委任議員們合共只交出三份口頭質詢,連一個林香生的數量也不如。
   直選議員在提出口頭質詢上是不遺餘力的,基本都徘徊在四至五份,但有三人卻出奇地錄得零口頭質詢,包括是近期先後表態要參選下屆的梁安琪與陳美儀,以及身兼行政委員、沒說選不選的陳明金。
    至於每週最多可提兩個的書面質詢,直選議員全部十二人都提出了雙位數字數量來,其中七人更提出逾五十個。不過委任的表現與口頭質詢一模一樣,依舊悉數 掛零,只有林香生提出五個而已,而七名委任議員合共只有九份,即便兩者數量加上也只有十四個,也抵不過直選中提出十四個最少的梁安琪。
   至於吹水性質居多的議程前發言,由於有鎂光燈在場,加上政府無須回應,不管是單獨還是聯合,議員普遍表現都積極得多,委任和間選議員也較之前兩項工作捧場,各合共提出了五十個左右的議程前發言來。張議員則依然保持性格,全數掛零。直選願做‧委任願坐
   總括而言,若按議員產生方式分組平均看,由特首委任的議員平均缺席率,較所謂選舉產生出來的議員平均為低,姑不論其實際表現的質素如何,但最起碼可以肯定的是,他們屁股更願貼在立法會的椅子上。
   至於工作數量上,直選議員的總體表現積極性是完全跑贏間選和委任的,不管他說的是陳腔濫調,還是老調重彈,抑或廢話連篇,也是「做了實事」,向選票負責、選民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