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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6日 星期日

我爭取的,只是公平報導



林玉鳳 舞盡天涯博客



2010年6月3日,在澳門特區政府委任的“澳廣視小組”主持的第三場公聽會上,一名澳廣視新聞部現職員工點名指控我於去年選舉期間干預新聞自由。對於曾是傳媒工作者、現為大學傳媒專業教師的我來說,這是相當嚴重的指控,除此之外,我身為參加去年立法會選舉的“公民監察”團隊一分子,上述指控也與“爭氣團隊”所爭取的社會公平、制度革新的訴求背道而馳,因此,對於上述不實指控,我認為有必要向大家認真、詳細說明。



上述指控的重點是:去年立法會選舉期間,我和競選團隊在遞交競選名單當天(2009年6月22日),曾因另一名澳廣視記者詢問本人:“有傳言說你是因為向行政長官要求獲得官委立法議員不果才參與直選?”其後該記者聲稱被新聞部負責人責令不得播出該部分內容。而對我的指控是:因為我曾與該台新聞部負責人通電話,所以指控我干預新聞自由。



這種指控顯然不符事實。



第一,上面那位記者提及的官委“傳言”,本身不符事實。在去年選舉期前後,直至現在,從來沒有任何具權力委任官委議員的人士,或其代表,向本人徵詢擔任官委議員的意向,本人在此亦嚴正聲明,我從未向任何有關人士要求擔任官委議員。



第二,那位記者提出的問題,當中的“傳言”沒有任何具體消息來源,我在接受訪問前不但聞所未聞,就連競選團隊也不曾在任何渠道得聞。對一位以推動民主普選為訴求、需要在選舉中爭取公眾支持、透過一人一票民主制度進入議會的候選人來說,這種不實“傳言”是會構成形象損害的,因為那會造成言行不一的印象,是污衊其政治人格的說法。



第三,根據正常的新聞專業操守,記者必須非常小心處理這類與個人名譽和形象相關的“爆料”式的新聞來源,也必須知道,沒有確切可信的“爆料”來源(包括見諸文字的網上言論),在公開場合提問本身已等同在散佈傳言,因為被訪者的回應很可能成為其他媒體報導的內容,並因此在大眾媒體流傳。試想一下,同樣的問題可以是:“有傳言說你是收了錢才投票的,是不是?”這種問題,只要一旦在公開場合被提出,無論受訪者是否回答,都會構成形象上的損害,因為回應了,報導可以是“某某今天否認自己收了錢才投票”,不回應就是“某某今天拒絕回應他是收錢投票的傳聞”,這樣的問題和這樣的報導,對任何受訪者都是不公平的。如果蓄意為之,是記者利用採訪時的提問自由散佈損害他人形象的失德行為,是濫用新聞自由以達損害他人的行為。作為傳媒專業的教師,我必須強調這一點。記者當然可以就 “傳言”來向當事人求證,但前提是必須真有其“傳言”,即有確鑿消息來源,或已見諸公開文字者,否則就有違新聞專業操守,是非常不道德的行為。而且,在選舉期間的蜚短流長時期,這類問題對候選人的形象損害會直接影響選情,任何有專業操守的新聞工作者都應當要求自己謹慎處理此類“傳言”。事後亦證明,所謂我“是因為向行政長官要求獲得官委立法議員不果才參與直選”的“傳言”,就是從當天我回應以後,才以新聞報導的形式見諸大眾傳媒,再輾轉流傳至網上討論區的。可見如果記者濫用提問自由,已可自行製造新聞,散佈傳言,而非客觀反映社會事實。



當時我的身份是參選人,而澳廣視電視台是以公帑營運的機構,根據《選舉法》(即《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七十二條和第八十二條,澳廣視應該“中立與公正無私”和“以公平方式對待各候選名單”,因此,我認為該名記者的行為違反了選舉新聞報導中的公平原則。



當時,我和團隊成員曾就此事討論,本傾向於循法律途徑處理問題。但在我極力主張下,大家同意暫時將此議題擱置,理由有二:首先,當時我們正聚焦選舉事務,在制定政綱、組建競選團隊等方面,我們有更加迫切的事務需要處理;第二,我希望這只是個別記者偶然的處理手法,我相信身為公共傳播機構的澳廣視應有處理此類問題的規章制度,確保所有的參選團體得到公平對待。



最終,我決定打電話給澳廣視的新聞總監,向他表達上述意見,當中並無半點干預新聞自由的意向,而且,我既不是澳廣視的正式員工,沒有實質的行政權力去指令任何人的行為,也不曾透過暴力或脅迫等任何違法行為阻礙任何人行使現行《出版法》(第7/90/M號法律)賦於媒體和新聞工作者的任何權利,整個事件根本和新聞自由無關。再者,必須強調的是,我直接聯絡新聞總監,是因為他是這個問題的第一責任人。根據《選舉法》,電視台不公平報導候選名單的新聞,是屬於具刑事性質的“輕微違反”;根據現行《視聽廣播法》(第8/89/M號法律)第六十九條規定,電視台的新聞總監是新聞節目作出有刑事性質違犯的第一責任人,所以,我認為向其表達希望得到公平對待的訴求,是合理的。至於新聞總監的具體處理方式,屬於新聞學中的“編輯自決原則”,他有編輯自主權,這是新聞室管理的專業意理範圍。整個事件的情形就如,如果有人上街遊行,被記者問到“你是否收了錢才參加遊行?”若受訪者認為這問題是不專業、不恰當的,打電話向傳媒機構表達意見,難道就代表該名受訪者干預了新聞自由?如果任何人向傳媒表達意見的行為都被視為干預新聞自由,那是不是新聞自由可以凌駕任何人的意見表達自由和言論自由呢?



我尊重新聞自由,卻不齒假“新聞自由”之名、行“打壓異己”之實的行徑,也不能接受在公共廣播機構任職的新聞從業員,假“新聞自由”之名憑個人喜好不公平處理選舉新聞的行徑。而且,必須指出的是,去年選舉期間,對於這個指控,我已經兩次(2009年7月10日及2009年9月19日)在澳廣視的錄音錄影採訪中回應,並嚴正否認其指控,其中一次採訪,更是由前述點名指控我干預新聞自由的新聞部現職員工進行的。當事人無視我的一再回應(包括當面回應),事隔近一年後,又在我不在場無法自辯的公開場合(2010年6月3日晚上的澳廣視公聽會)再次點名指控,作為新聞工作者,無視他人的自辯權利與訊息平衡原則。事件至今,已嚴重損害了我的個人名譽,本人在此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新聞自由是確保社會民主發展、公平正義的最重要基石。然而,行使新聞自由權利的媒體人,手上掌握的是一種十分有力的權力。而要使這種權力使用得當,澳門必須建立專業、獨立、自由的新聞制度,讓新聞媒體成為監察社會的專業力量。我相信,只要專業、公正為公共利益服務,我們的傳媒,不但能夠得到市民百姓的信任與尊重,也會成為推動社會向更美好未來發展的積極力量。



林玉鳳

201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