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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

鄭志強:「惡搞」侵權

2011年12月14日

【正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簡稱著作權法案),主席鄭志強認為,在那法案中,改圖「惡搞」是侵權,在 《打擊電腦犯罪法》都是犯罪。另外,在未得原創者的同意,而公開其作品後,在甚麼情況下需要負上刑事責任,政府的原本取向是從寬處理,但是,立法會法律顧問則提出從嚴的建議,現有待政府高層作出政治決定。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分析及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會議結束後,有記者 提出:網民未經原創者許可,修改其作品 (如:圖片) 來「惡搞」,著作權法案有否觸及這類行為呢?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稱:「在這裡 (著作權法案) 是侵權,在電腦犯罪法 (打擊電腦犯罪法) 內都是犯罪。」
另外,按較新的著作權法案文本規定,若未得到權利人的許可,而將其作品在網絡上展示,也屬侵權行為。政府原本提出,侵權行為需要在三個條件 (未獲許可公開展示、意圖獲得不正當利益、為了商業目的) 同時出現,才處以最高二年徒刑或科處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但是,立法會的法律顧問認為,只要未獲許可公開展示,便屬刑事罪行,若該侵權行為是為了商業目的,則要再加重三分之一的刑罰。鄭志強指出,政府提出的是從寬處理,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是從嚴。究竟是從寬或從嚴,應交給政府高層作出政治決定。
香港特區政府今年也推出《 二O一一年版權 (修訂) 條例》草案,現正由立法會審議,將來,發佈「惡搞圖」、「惡搞歌」的網民可能負上民事甚至刑事責任。該草案被稱為「網絡廿三條」,有批評指政府利用惡法控制、收緊市民的表達自由,港府日前已表明,暫不考慮增設條文豁免涉及網民「惡搞」的行為。

2011年11月22日 星期二

墓地門聽証動議遭否決

 【正報訊】議員吳國昌、陳偉智昨就永久墓穴事件展開聽證動議,最終僅以四票贊成,二十三票反對遭否決。
吳 國昌、陳偉智提出聽證理由是,永久墓穴事件雖經廉署開展調查並已有了調查結果,但許多問題卻尚未得以澄清。由於事涉主要官員的誠信及涉嫌違法的問題,建議 立法會就此啟動聽證程序,傳召當年臨時澳門市政局參與決策的人員、現時民政總署的領導層及掌管文件檔案的部門人員、行政法務司司長及其辦公室負責處理上述 相關文件的人員,開展聽證,讓事件真相大白於天下。
他們指,在廉署調查報告公佈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力言全不知情,所以沒有責任。只是,在年 初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發出的十一點澄清聲明,在聲明的第二、三、五點卻充分肯定了市政執委會及其主席批出永久墓穴的合法性,並且亦清晰顯示作為前臨時 澳門市政局的監督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對此事是知之甚詳。何以到調查報告指出批給永久墓穴事件當中涉及違規及濫權的行為時,陳司長就以全不知情來推得一 乾二淨?到底是後來的「不知情」是真的,還是十一點聲明是刻意隱瞞公眾呢?作為監督實體,對合議機關最常規的監察手段就是檢視其會議錄所作之決議,但監督 實體亦要為沒有督促被監督實體呈交會議錄之責任,任由被監督實體喜歡上呈就上呈,不上呈就不上呈,監督實體對之不聞不問,同樣是玩忽職守。所以在廉署調查 報告披露後,陳司長以不知情來卸責,是極其無賴的。此案中,行政法務司司長是直接的當事人。作為當事人,根據現行的法規理應予以迴避。但司長作為民署的監 督實體,竟然不主動迴避,反而是以其監督實體的身份從民署拿走所有原始資料。這種做法是否不當?是否存在濫用其監督實體職權的問題?民署保有多年的原始文 件,竟經監督實體調閱後短時間內大部份消失,是否有人為了掩飾其曾有的參與過程而故意把部份原始文件收起來?希望展開聽證作出澄清和交代。
對於二人的聽證動議,來自法律的歐安利、黃顯輝均不表認同,黃顯輝認同廉署調查報告具有權威性、獨立性、完整性及續後性,認為相關聽證與立法會聽證性質不符,歐安利指出,聽證不能針對正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該聽證也對立法會來說是沒有意義,在廉署報告中,指出批出墓穴的主席符合當時法律,故二人不支持展開聽證。
另議員梁安琪、陳美儀、關翠杏、張立群、唐曉晴、馮志強亦不支持就墓穴事件展開聽證,認為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應尊重司法機關。馮志強更感到,提出聽證的議員別有用心,為打倒主要官員,提醒聽證應是為澳門公共利益,而不是為個人。
僅有高天賜及區錦新支持展開聽證,認為聽證可令事件疑點解開。奈何僅有四票贊成,二十三票反對,不獲通過。

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馮志強表示,如位於旅遊旺區的商舖等將根據巿場環境,調升租金的幅度會較大,個別租金調升有一倍,而住宅的租金也普遍調升約一成。

 馮志強稱鏡湖慈善會物業租金或調升 明年開始重建鏡湖殯儀館
2011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二
【華僑報專訪】隨著社會發展,已有一百四十年歷史的鏡湖醫院慈善會屬下達三百多個物業現正進入或調升租金、或收回重建、或拍賣另作發展階段。該會理事長馮志強 昨表示,有關物業收益將充分用以慈善公益和完善醫院各項設施,包括將於明年起分階段重建鏡湖殯儀館,建成一座具有嶺南風格,現代化的寬敞殯儀大樓。
社會發展,經濟騰飛,物業有價,鏡湖醫院慈善會屬下出租的三百多個不同地區的物業,都已陸續調升租金。
馮志強表示,如位於旅遊旺區的商舖等將根據巿場環境,調升租金的幅度會較大,個別租金調升有一倍,而住宅的租金也普遍調升約一成。
當然,由於年代長遠,該會屬下亦有不少物業逐漸殘破,有的甚至不能出租。視乎情況,該會現正逐步回收約一成有潛在倒塌危險的出租物業,準備批量地展開拆建,亦有部分地段作出公開拍賣。
取諸社會,用諸社會,馮志強表示,該會將認真、負責地管理好這些寶貴的物業資產,所得收益將充分用以慈善公益和完善醫院設施。
他透露,已初步設計並已報呈工務局的鏡湖殯儀館重建計劃,正順利推進,有意建成一座樓高四層現代化設計的大樓,內設不同宗教禮堂。
昨日下午,他在出席鏡湖慈善會慶祝成立一百四十周年系列活動新聞發佈會時,接受了上述採訪。

2011年10月13日 星期四

區錦新與派色情傳單者

Au Kam San 區錦新 FB · 6,304 人都對此讚好
2011年10月13日 23:26 ·

政府漏夜出咗個新聞消息,對本人兩個星期前指有市民向警監會投訴後反被警方報復騷擾之批評作出回應,警監會翻查資料認定本人所說的投訴者是一名曾派色情單張的女士。警監會根據警方的報告指該名女士屢犯,所以作出必要跟進,警方並不存在違規的問題。哈哈,我講幾句,警監會就可以估到係邊個來作公開回應,證明幾無生意。第二,該名女士確有派發色情單張的前科,但警方曾以此拘控,但至檢察院卻認為無條件起訴。自此後警方就盯上她。這位女士向我投訴時都聲稱警方多次騷擾她時都是她路經,手上無單張,身上無單張,甚至被帶返屋企搜查亦發現不到任何單張,但警方卻強行以其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而向她發出告票。這是我叫她向警監會投訴的原因。第三,自投訴後,警方對她更多刁難。每次在街上遇到都帶她回警區,短短兩星期內連續四五次帶回警區五六小時來核實身份,這算不算濫權?但因為警方都覺得以「核實身份」之理由扣留市民不多於六個小時是合法的,而警監會只是根據警方的報告而作出警方沒有違法的結論。如此警監會是否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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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1日 星期二

議員認經屋售價尚合理

政府公佈的永寧經屋售價,立法議員何潤生及李從正均認為,政府訂定的售價合理。不過,從政府的經屋訂價可見,目前私人樓宇的售價過高。何潤生指出, 私人樓宇價格過高,導致一批入息高於購買經屋上限、又沒有能力購買私人樓宇的夾心階層完全上樓無望,政府應制訂措施解決這批人士的住屋需求。

私樓售價過高

永寧經屋在政府補貼百分之五十後,平均呎價為一千二百五十多元,立法議員何潤生及李從正均認為合理。按訂價,即政府估計永寧經屋的平均呎價應為二千五百多元。據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顯示,八月份澳門樓宇平均呎價為三千六百多元,較政府估價高出近半。由此可見,澳門私人樓宇售價過高。

何潤生表示,立法會討論經屋法時,對禁售期後居民出售經屋要向政府補差價的做法不很認同,尤其是補價機制與私人市場掛鈎,更令市民卻步。現在該法律雖未能盡如人意,但亦只能按法律規定出售經屋。政府提出的售價可見,私人市場樓價已超出本地居民的承擔能力,尤其是入息超過購買經屋上限,又無力購買私人樓的夾心階層,政府須思考如何協助這類人士上樓。亦要訂定未來十年的經屋政策,讓輪候經屋人士能有所規劃。

調查租津數據

李從正認為,一千二百多元的售價很難說是否合理,最重要是購買者的承擔能力。若按家庭入息三成供樓款來計算售價可能稍高,但仍較私人樓宇市場合理,因為現今 私人樓宇市場的價格完全脫離本地人的購買力。經屋售價雖然較合理,但新經屋法訂定的各類經屋面積明顯較低,在狹小的生活空間內,家庭磨擦會增加,居民缺乏優質生活環境,可以預見將來需要解決其他問題。

行政會昨日公佈調升社屋輪候名單家庭租金津貼,何潤生及李從正均認為是好事,問題是 這些租金能否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何潤生憂慮政府調升津貼,有關人士住屋的租金亦隨之調升,令受津貼家庭未能受惠。希望大家能抱着共度時艱的心態,互相扶持面對高通脹。李從正認為政府應該開展調查,確切掌握領取租金津貼人士的情況,確定哪些人租賃了房屋居住,以及每月租金數目,讓公帑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 士。


澳門日報

2011年8月18日 星期四

《澳門日報》李卉茵抄襲花貂 ★ 妖娆棉花博客文章



以下內容轉自:http://hi.baidu.com/demy221/blog/item/333a95a9372435e61e17a2fa.html
(E 部落)笑得天眞 看破紅塵

文/李卉茵
 
  在你眼裡,我一定只是個傻姑娘。像嬰寧般喜歡笑的,活潑潑的生命力,多情人總被我這般無情惱。其實它們不過是個幌子,來掩飾我眞正的心意。因為在我最美好的時候,遇見了你。山有木兮木有枝,心悅君兮君不知(1)。於是我沒心沒肺地笑着,管他是流年負我,還是我負流年(2)

  “原來你在這裡。”眞正遇見時,只有師太的說話形容得燙貼。不是不心驚的。眉目如畫(3),如琢如磨。有人愛貌,我卻愛才。管他是千金裘萬戶侯,或是貌比潘安,我獨愛君筆下有煙霞。喜歡你穩如磐石,卻有少年人的靦腆。縱有百般伶牙俐齒,在你面前,我不過一隻馴服的貓。

  你對我說,來,過來坐。霎時,心跳漏了半拍(4)。今夕何夕,與公子同舟。所謂眼波才動被人猜,便是這般觸目驚心的吧(5)?千山萬水間,一個心念電轉,霎時便是輾轉相焚(6)。然而我只得呵呵地笑得無邪。心裡卻分明知道那些欲蓋彌彰(7)。

  平素裡驕縱跋扈的人,卻在你這裡翻了船,覆了舟(8)。所謂一物降一物,大概就是這個意思(9)。若非棋逢對手的倜儻有情郞,敎人如何繾綣成靈魅的妖(10)?歌不是這樣唱的麼?起初不經意的你,和少年不經事的我(11)。然而我早明白,要放你走。因為你只是紅塵一個普普通通的人,如何能與我上碧落下黃泉,折騰來折騰去?多年後你若明白過來,這般急景殘年,已改我如花美眷(12)。只是啊,你還欠我一個擁抱,甚麼時候還(13)?

  不禁又記起《桃花紅》中那戛然而止的戲文:“想人生好似春夢模樣,不過是煙花中,作樂一場。請呀——”(14)就讓我,一面笑得天眞,一面看破紅塵。
............................................................................................................... 
(2)我沒心沒肺地笑著,管他是流年負我,還是我負流年
  ——此句出自我博文《繁花劫》,原封不動,一字未改
  
  (3)不是不心驚的。眉目如畫。
  (4)霎時,心跳漏了半拍。
  (5)所謂眼波才動被人猜,便是這般觸目驚心的吧?
  (6)千山萬水間,一個心念電轉,霎時便是輾轉相焚
  (7)心裡卻分明知道那些欲蓋彌彰。
  (12)這般急景殘年,已改我如花美眷。
  (13)只是啊,你還欠我一個擁抱,甚麼時候還?
  ——這7句都出自我博文《不叫急景殘年,改你如花美眷》,你盜用的句子,最多就出自這篇了。(3)句調換了一下順序,就不叫盜用了麼?(12)原句是“不叫急景殘年,改你如花美眷”,你改動了幾字,就不叫抄襲了麼?(4)(5)(6)(7)(13)這5句,隻字未改。神吖,我明明是寫給阿寬的!阿寬吖,快來看,我寫給你的句子,就這樣被人拿去販賣了!
  
  (8)平素裡驕縱跋扈的人,卻在你這裡翻了船,覆了舟。
  (9)所謂一物降一物,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這2句都出自我博文《有你的天空如此性感》。(8)句的原句是“平素裡小心謹慎,卻在你這裡翻了船,覆水難收”,你好歹改了幾個字。(9)句原封未動,隻字未改。
  
  (10)若非棋逢對手的倜儻有情郞,敎人如何繾綣成靈魅的妖?
  ——此句出自我博文《暗塵侵,上有乘鸞女》,原句是“沒有棋逢對手的倜儻有情郎,教人如何繾綣成靈魅的水蛇妖”,你也改了幾個字,你真是有魄力吖!
 
(1)山有木兮木有枝,心悅君兮君不知。
  ——此句我在《明晃晃的春天》一文裡引用過,當然這是出自《越人歌》的詩句,你也可以引用,畢竟那篇專訪裡說你“腹有詩書氣自華”,我只是在此提取出來,表示你短短600字的文,與我博文的雷同程度。
  
  (11)起初不經意的你,和少年不經事的我。
  ——此句我在《不叫急景殘年,改你如花美眷》裡也引用過,當然這是歌詞,你也可以引用,我也只是提取出來,以示雷同程度。
  
  (14)不禁又記起《桃花紅》中那戛然而止的戲文:“想人生好似春夢模樣,不過是煙花中,作樂一場。請呀——”
  ——此句我在《你含笑看我,一生參不透》裡引用黃碧雲的句子,當然你也可以用,問題是,怎麼就這麼湊巧呢?“不禁又記起《桃花紅》中那戛然而止的戲文”怎麼就如此雷同呢?

2011年6月30日 星期四

公幹豪奢聽證遭否決

正報
2011-06-30

【本報訊】對於審計報告披露官員公幹入住一萬多元一晚的酒店房,享用一千多元一餐,新澳門學社三名議員昨日動議聽證,他們認為,審計報告所顯示的僅是冰山一角,而且仍未審計到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公幹的情況。然而,他們的動議在十七票反對、三票贊成及四票棄權下被否決。
新澳門學社三位直選議員吳國昌、區錦新、陳偉智昨日在立法會動議聽證時指出,對《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的審計報告所披露的一萬三千多元一晚酒店房,一千多元一餐飯的豪花公帑,公眾大多感到極度不滿。然而,審計報告只選擇了外訪時吃飯和住宿作為審計,而且僅是選了十個部門作審計,所顯示相信僅是冰山一角。政府近幾年的財政預算「三級跳」,各部門都因政府預算增加而「水浸」,對於官僚來說,「水浸」的正常處理方法就是增加開支,反正錢不是自己的,不用白不用。而且在官僚體系中,能盡用預算正好表明預算的「執行率高」,顯得有關人員「能幹」。三名議員認為,「出外公幹住豪、吃豪、用豪,只是冰山一角。審計署審的只是十個局級部門,行政長官和各司司長及其他主要官員出訪,其花費的程度是否合理已非審計署力所能及的範圍。」基於四大問題,三名議員望能展開聽證程序予以澄清:《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審計報告中所揭露的涉嫌濫用公帑行為,到底是否涉及行政不當甚至行政違法?有否官員需要負責?如何負責?在有關審計報告中,其中最令人嘩然的是一萬三千多元一晚帝皇套房 (Imperial Suite)。體發局解釋:「在本澳體育代表團到訪葡萄牙時,該酒店未能提供足夠的客房予代表團,故部份人士被安排入住另一級別房間。」三名議員認為,政府部門外訪往往可能準備數月時間,酒店房亦應早作預訂,根本不應該出現臨時沒足夠客房供應;就算因酒店方面問題未能提供普通房位,被安排入住帝皇套房亦無加價之道理,局方的解釋明顯是文過飾非。「對這一個公眾極為關注之問題,立法會有責任傳召該局負責人及享用者到立法會提供證據。」另外,官員外訪本來有日津貼制度,只是,據審計報告所指出,由於日津貼之金額是制訂於一九九五年即十六年前,與現時的物價早就脫節。於是各級部門赴外公幹除了即日來回者仍會採取一般制度的日津貼來計算之外,其他多天的外訪大都採取實報實銷的所謂「選擇制度」,以迴避「一般制度」的限制。然而,行政當局對這種情況似乎並無知覺,既不對有關日津貼金額作調整,亦沒有嚴格監控各部門人員外訪必須使用「一般制度」,客觀上是縱容各部門跳離「一般制度」的限制,用實報實銷的「選擇制度」來進行開銷,至出現部份部門之開支遠超「一般制度」所規範的開支限制。
因此,官員外訪豪花實質上是制度上的不足,而導致制度上的不足,行政當局特別是主要官員的不作為是責不可卸。到底,為何十五年來沒有因應經濟變化而對金額作出調整,卻又不「把」好公帑使用的「關」?是否存在官員的失職?有沒有官員需要為此而承擔責任?如何承擔?
三名議員也指出,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本已規定,不於法定期限內提交行程報告書屬違紀行為,當局可拒絕支付及要求退回款項;此外,公共行政人員對於違紀行為有舉報義務。究竟有什麼原因妨礙這些法定機制及時遏止《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審計報告中所揭露的長期大量濫用公帑行為?在實踐中又是否仍未有足夠透明度?在法制上,是否有須急切完善的空間?就此提出聽證動議。
多名議員為官員護航
多名議員對於三人的聽證動議不支持,其中議員徐偉坤認為,審計報告指出的問題,官員已多次公開解釋,相關事件的起因出於實際需要,有它的合理性,而且在當時來說亦沒有違反法律,只是誤闖了解度上的灰色地。了解了整件事之後,已經能夠在某程度上釋除了公眾的疑慮。但是,那件個別事件,卻反映出當時的公幹津貼制度有改善的需要。
徐偉坤又指出,立法會《議事規則》關於聽證的規定「其實頗為空泛」,他希望立法會的委員會檢討《聽證規章》,深入探討召開聽證的必需要件,將它們具體化地寫入規章,避免動議制度淪為政治工具。
間選議員陳澤武表示,要盡快對相關法規進行修訂和優化管理機制,使公帑能有效和準確運用,避免政府有關人員對舊有法規繼續運用而產生更大的問題,徹底消除政府部門「各施各法」的不良現象。
他認為,三名議員動議聽證,既浪費大家寶貴的時間、公帑、社會資源,又不能做到有的放矢能解決當前最迫切的問題,也不能從更深的層次得出改善社會發展的對策。他覺得根本沒有聽證的必要,也不認同舉行聽證。
直選議員吳在權、陳明金認為,《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外出公幹》審計報告發表後,政府高度重視並採取措施,可進一步依法規範公務員外出公幹,善用公帑。由於,修改法律是需要時間的,更重要的是,相關的一些問題,透過政府回覆或採取新的措施已經得到適當的回應,故對該聽證動議投棄權票。
只有高天賜表示支持三人的聽證動議,他認為,事件只是冰山一角,但違規後政府仍掩蓋事件,實在不能接受。
動議在十七票反對、三票贊成及四票棄權下被否決。

2011年5月16日 星期一

何潤生就青少年濫藥質詢

[華僑報] 2011 年 5 月 16 日 星期一 【特訊】立法議員何潤生表示,根據禁毒委員會最新公佈指出,二零一零年呈報「澳門藥物濫用者中央登記系統」的數字顯示,本澳二十一歲以下青少年吸毒人數雖較二零零九年有所下降,但當中吸食冰毒者增幅卻超過一倍,同時有五成半吸毒者是在自己、朋友家中或酒店等較隱蔽的場所吸食毒品,而最低首次吸毒年齡低至十四點八歲,上述數據再次反映出本澳青少年吸毒問題的嚴重性。  眾所周知,與毒品有關的問題都有相當的隱蔽性,上述數據更印證了這一情況。事實上,在近年本澳經濟急速發展以及社會環境變遷影響下,青少年較容易出現價值觀偏差問題,不但吸食毒品情況持續嚴峻,就連涉及販毒、運毒罪行亦愈來愈多。對此,社會上亦不斷有聲音提出,希望有關當局試行如強制驗毒、戒毒計劃,提高涉及毒品罪行的相關刑罰等更積極的措施,以防範青少年涉及毒品問題,以及本澳毒品罪行進一步惡化。但是有關當局卻仍未積極回應,不免令人擔心在阻嚇力仍未足夠的情況下,禁毒、滅毒的成效亦將大打折扣。  針對上述問題,他提出以下質詢:  一、請問行政當局為何仍未認真考慮試行強制驗毒、戒毒計劃等較為積極措施,以增加阻嚇力和防範青少年涉及毒品問題進一步惡化?有何措施加強與內地和周邊國家、地區的合作和情報交流,打擊跨境販運毒品罪行,更有效地預防和堵截毒品進入澳門?  二、請問行政當局針對青少年選擇吸食毒品的場所愈來愈隱蔽的趨勢,有何措施強化和改善因社會環境變遷而受到影響的家庭親子關係,以及加強家長對毒品禍害,以及分辨和應對子女吸食毒品的知識及方法,增強家庭教育,發揮家庭關愛力量,避免和減少青少年誤入歧途的機會? 三、請問行政當局在禁毒的宣傳和教育上,將會採取哪些更直接、有效的方式向青少年傳達相關訊息,提高他們對吸毒、濫藥帶來的禍害之認識?如何透過加強與社會團體和醫療機構的合作機制,為有吸毒、濫藥行為的青少年提供合適的醫療服務,增強他們的戒毒、戒濫藥動機?

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蔡高兩舊生望與母校探討教學問題

【正報訊】早前,網上熱傳一名高二學生在校內唱了含有「粗口」的英文歌曲後被學校開除。該校兩名舊生昨午將畢業證書交還給母校保管,期望與校方會晤探討教學問題,並促請教育界改進落伍的思想,為下一步開拓一個包容學生多元智能發展、包容學生獨立思考的教育成長空間。
「教 育 (機構) 應是一個包容的機構,不是排斥的機構,不應排斥主流以外的學生,學校應該關心學生,不是離棄學生,我們希望教育界能關注這一點。」蔡高中學的舊生周庭希早 前與被該校「勸諭退學」的、曾唱「粗口歌」的學生會面,也認同該學生的行為有不恰當之處,但教育者應是引導,而不是離棄他。
另外,據周庭希了解,被「勸退」的學生曾有挑戰學校權威的行為,他認為,「作為教育持份者,學生應享有和平理性探討教育制度的權利,其意見應被保護及尊重。」 他也盼望,「真正的賢師可以包容和透視不夠尊師的行為表象,掌握問題的核心,從更高層次視野給予回應。」
周庭希認為,母校「勸退」學生的個案是本澳教育界的冰山一角。他指出,澳門的教育制度仍然停留在工業社會的填鴨式教育,學生感覺是在「制度」下被當成零件、產品被評核、處理,然而,澳門已過到成後工業的社會,需要培養青年的多元智能。
「任 何教育機構均應瞭解,榮譽是由協助學生獲取成就中建立,而非由將異見消失所得。」周庭希表示,早前多次致電聯絡校方,遺憾的是從未得回應,昨日也沒有教職 員接收證書,兩名舊生只好把證書交給校門接待處的人員,並會持續約晤母校探討教學政策:「了解他們 (校方) 的情緒,希望待大家冷靜下來後,可接受我們的約晤請求。」
周庭希亦是新澳門學社的理事長,他表示以個人名義發起行動,而昨午的行動是將證書交給母校保管,日後,當學校從管理制度、教學質量、行政透明度、學生家長參 與度各方面取得改善,令學生增加歸屬感後,他們將榮幸地再次取回證書。他重申,行動不是傳達對母校的憎恨或對當事人的衝動支持,而是表達對落伍教育思維嚴 重傷害學生對母校歸屬感的悲哀。

蔡高兩舊生望與母校探討教學問題


【正報訊】早前,網上熱傳一名高二學生在校內唱了含有「粗口」的英文歌曲後被學校開除。該校兩名舊生昨午將畢業證書交還給母校保管,期望與校方會晤探討教學問題,並促請教育界改進落伍的思想,為下一步開拓一個包容學生多元智能發展、包容學生獨立思考的教育成長空間。


「教育 (機構) 應是一個包容的機構,不是排斥的機構,不應排斥主流以外的學生,學校應該關心學生,不是離棄學生,我們希望教育界能關注這一點。」蔡高中學的舊生周庭希早 前與被該校「勸諭退學」的、曾唱「粗口歌」的學生會面,也認同該學生的行為有不恰當之處,但教育者應是引導,而不是離棄他。


另外,據周庭希了解,被「勸退」的學生曾有挑戰學校權威的行為,他認為,「作為教育持份者,學生應享有和平理性探討教育制度的權利,其意見應被保護及尊重。」 他也盼望,「真正的賢師可以包容和透視不夠尊師的行為表象,掌握問題的核心,從更高層次視野給予回應。」


周庭希認為,母校「勸退」學生的個案是本澳教育界的冰山一角。他指出,澳門的教育制度仍然停留在工業社會的填鴨式教育,學生感覺是在「制度」下被當成零件、產品被評核、處理,然而,澳門已過到成後工業的社會,需要培養青年的多元智能。

「任何教育機構均應瞭解,榮譽是由協助學生獲取成就中建立,而非由將異見消失所得。」周庭希表示,早前多次致電聯絡校方,遺憾的是從未得回應,昨日也沒有 教職員接收證書,兩名舊生只好把證書交給校門接待處的人員,並會持續約晤母校探討教學政策:「了解他們 (校方) 的情緒,希望待大家冷靜下來後,可接受我們的約晤請求。」


周庭希亦是新澳門學社的理事長,他表示以個人名義發起行動,而昨午的行動是將證書交給母校保管,日後,當學校從管理制度、教學質量、行政透明度、學生家長 參與度各方面取得改善,令學生增加歸屬感後,他們將榮幸地再次取回證書。他重申,行動不是傳達對母校的憎恨或對當事人的衝動支持,而是表達對落伍教育思維 嚴重傷害學生對母校歸屬感的悲哀。

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前蔡高學生交還畢業證書冀持續約晤探討教學政策行動



(由於校方於14/3未有回覆接待時間,故行動延期。)

前蔡高學生交還畢業證書冀持續約晤探討教學政策行動

最近網上熱播歌唱比賽短片之主角Rap歌同學被學校「勸退」事件引發社會爭議。作為該校的前學生,我們促請教育行政管理者及各位師長,藉此深刻反思,改進落伍的思維為我們下一代開拓一個包容學生多元智能發展,包容學生獨立思考的教育成長空間,讓我們年青人和下一代能夠適應現代社會、發揮所長。

在此事件中,學校對該名學生的離校處理手法值得商榷。我們相信,學校是培育社會棟樑的場所,而非汰弱留強的殘酷世界,不應動輒開除學生或逼學生「自動退學」。學校理應是問題的解決者,而非問題逃避者。此外,學生在網上發表之言論,只要不抵觸特區政府之相關法律法規,學校都應予以尊重,歸還學生的網上言論自由權。

我們認為,作為教育持份者,學生應享有和平理性探討教育制度的權利,其意見應被保護及尊重。教青局及本澳教育界應為學生締造發表意見的空間。教青局應設立正式及直接與學生溝通的渠道,認真跟進由學生提出的意見。再者,任何教育機構均應瞭解,榮譽是由協助學生獲取成就中建立,而非由將異見消失所得。

隨著十五年免費教育的落實,每年涉及大量公共資源的投入,私立非高等教育機構的運作應當要受公眾審視。而私立學校入網的條件之一,就是不可以中途開除學生。事件反映出,學校藉強逼學生「自動退學」來迴避相關規限。而教青局在缺乏細察下便認同該校之「合理解釋」。

作為該校前學生,我們當初決定在facebook發起以銷毀《畢業證書》的行動,除了表達不滿外,更希望引起社會對事件更大的關注,現時已取得預期效果。故此,我們決定調整行動,將我們對學校的期望,連同畢業證書,一併交予母校。稍後,我們將持續約晤母校探討教學政策。當學校從管理制度、教學質量、行政透明度、學生家長參與度各方面取得改善,令學生增加歸屬感後,我們將榮幸地再次取回證書。在此重申,我們不是要傳達對母校的「憎恨」或對當事人的衝動支持,而是,藉此表達對落伍教育思維嚴重傷害學生對母校歸屬感的悲哀。事實上,我們此一行動,並無意挑戰老師的權威性,只是表明我們對母校的關心,我們感謝曾用心栽培我們的學校和老師,盼望真正的賢師可以包容和透視不夠尊師的行為表象,掌握問題的核心,從更高層次視野給予回應,讓社會和學生更多得益。

最後,從網民對「銷毀證書」的爭論中看到,社會傾向著重以證書來決定「資格」,我們相信資格應由個人的知識與經驗決定。當我們受了多年的教育,即使失去只是符號(symbol)、物質上只是貼上了相片及壓了鋼印的咭紙,但多年所累積的知識與學習經驗並不會伴隨消失。這個觀念是需要更新的,讓我們能與時俱進。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16512198424509/

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青洲坊清遷換地聽證動議遭否決


市民日報

【本報訊】3名議員就青洲坊清遷和換地等問題提起的聽證動議昨被立法會以19票反對、兩票棄權及7票贊成而否決。有議員認為動議欠缺依據、當中提及的事實與法律相違背,且在形式上與法律有抵觸;另有議員則期望透過聽證了解青洲坊置換土地的原因、釐清發展商一再拖延清遷工作的責任。
立法會昨討論及表決關於區錦新、吳國昌及陳偉智議員於今年1月12日就公共利益問題展開聽證的全體會議議決案。
3名議員就青洲坊清拆事件的4項問題提出聽證動議,包括:為何不收回閒置超過20年的青洲坊土地?發展商在換地中得到一幅怎樣的土地和價值多少?刑事毀壞木屋內的財物是否可視為民事糾紛?引發血案,警方是否需要負上失職或縱容行兇的責任?
徐偉坤:召開聽證理據不足議決案引起10多位議員熱烈討論。徐偉坤不認同土地閒置20年,因為發展商是不停地遷拆及進行開路工程;而暴力事件方面,警方已跟進及調查,立法會不能干預,故認為召開聽證的理據不足。
唐曉晴表示:動議提及的理由一些進入司法程序,一些可通過法律得出較理性的結論。此外,動議中使用較多主觀的獨斷句語,如詐騙、刑事恐嚇、官商勾結等指控,應有充分憑據,而且釐清有關指控是否成立應由法院作出,故認為不足以支持聽證動議。
梁安琪認同政府就青洲坊木屋戶安置及土地重新規劃的執行工作,同時,政府近年與發展商協商推行公屋及區內道路網建設上亦做了不少工作,希望當局在拆遷後能加快落實興建公屋的承諾;然而,不可否認,政府在收地工作上存有不足,希望當局加以檢討及提高施政透明度,加強對土地的管理,以及加快《土地法》立法進程。梁安琪不認同聽證動議,認為聽證可能會將整個興建公屋的程序拖慢。
陳美儀不支持警方容許發展商以暴力拆屋,同時,她又懷疑發展商沒有能力開發土地,政府是否有條件收回土地,為何不作為?因此,認為政府和發展商應出席聽證會解釋。
馮志強稱:青洲坊土地在1989年批給,當時有1500戶,至今年已餘下數戶未搬出,這數戶並不符合上樓條件,且向發展商提出的補償條件是不能接受的。他同樣認為事件沒有理據作聽證。
黃顯輝就聽證建議是否符合《聽證規章》要求要件作分析,《聽證規章》是2000年由立法會自行制訂,第四條提及展開聽證建議必須由兩名議員提出,且須指明聽證事項及依據,而3位議員的動議只羅列出4個問題就申請聽證,未有列出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
關翠杏:尋找真相澄清問題其次,《聽證規章》的依據是來自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42及143條及《基本法》第71條。議事規則第142條提及,如就公共問題需要澄清,任何常設或專責委員會得在其權限範圍內,傳召任何人士作證或提供證據。因此,他認為,動議欠缺依據、動議提及的事實與法律相違背,且在形式上與法律有抵觸。
鄭志強從源頭檢視聽證問題,立法會議事規則列明常設委員會或臨時委員會可行使此權利,惟《聽證規章》的發起權則由兩名議員聯署即可,故立法會需釐訂立法會議事規則與《聽證規章》的矛盾。
議員關翠杏坦言面對動議存兩難抉擇,因為動議本身存形式上問題,且動議有太多指控性內容,故一旦通過動議有損立法會的公正性;然而,身為議員期望透過聽證尋找真相及澄清問題。
吳國昌強調,青洲坊土地已交政府發展,故舉行聽證並不會妨礙進一步的土地清理和興建公屋的進度。此外,他又指出:動工與拆屋是兩回事。青洲坊土地合約雖進行多次修改,但每次合約均列明完成清拆時間、土地動工發展期間,如今多次違反合約,期望透過深入聽證了解事件。最終,議員吳國昌、區錦新、陳偉智、關翠杏、何潤生、陳美儀、高天賜7人投贊成票;吳在權、李從正兩人投棄權票;徐偉坤、陳澤武、鄭志強、黃顯輝、崔世平、張立群、歐安利、崔世昌、高開賢、馮志強、梁安琪、陳明金、何少金、劉永誠、林香生、麥瑞權、賀一誠、蕭志偉、唐曉晴19人投反對票,動議終被否決。

2011年1月14日 星期五

學社3議員提青洲坊清遷聽證動議

市民日報
【本報訊】新澳門學社3名立法議員吳國昌、區錦新及陳偉智日前向立法會就青洲坊清遷問題申請召開聽證動議。吳國昌表示,提出聽證是希望讓政府澄清有關事件,即使未能達到成功召開聽證動議,至少亦構成政治壓力,防止在舊區重建時再出現發展商暴力拆屋事件。

3名議員昨假新澳門學社介紹詳情。區錦新表示,青洲坊清遷過程中,發展商暴力拆屋,警方竟然只是接受報案,卻沒有任何有力行動阻止違法行為;房屋局雖 多次重申不容許非法拆屋,卻無任何實質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直至發生流血事件才要求發展商在拆屋時必須有房屋局人員在場監察。
閒置20年土地不收回卻換地
他稱,本澳舊區重建討論多時,按計劃在今年會正式進入立法程序,標誌着舊區重建正式啟動,青洲坊木屋暴力清拆,可能是未來舊區重建的一場「演 練」,可以想像屆時舊區居民所面對的又是以盈利為第一目的私人發展商,青洲坊的非法拆屋和暴力衝突,將可能延伸到任何一個舊區重建區域。
此外,澳葡政府在1989年底以免公開競投方式批出青洲坊地段予發展商開展本澳歷史上首個舊區重建計劃。他稱,發展商自簽約後直至去年一直任由 土地閒置,一幅土地閒置20年,任何正常政府都應當無條件收回土地,但特區政府竟與發展商達成共識,將批給另一幅可建築容量等值於原批地建築面積的土地予 該發展商,事件令人詫異。
防舊區重建再縱容暴力清遷
吳國昌亦指出:澳葡時代和特區成立10年來,澳門遷拆行動都未試過沒法院命令便暴力毀掉房屋的行為,怕此例一開,今後澳門舊區重建將縱容暴力清 遷行為;同時,政府已啟動收回100幅不發展囤積批地,但青洲坊土地21年不依照合約發展,特區政府不收回土地反而給予換地,若以此模式,100幅囤積土 地都有換地的可能,涉及金額數以千億元計。
他坦言,提出聽證目的是希望讓政府澄清縱容暴力清遷事件,即使未能成功召開聽證動議,至少亦構成政治壓力,防止未來舊區重建時發生類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