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不能“無端端”要求聽證
2012.09.18 18:54
(澳門電台消息)立法會主席劉焯華進一步解釋立法會聽證權,他指出,立法會聽證權非獨立權力,只表示議員不能“無端端”要求聽證傳召,必須符合基本法7項規定,例如在審核政府財政預算案,以及立法會立法時才能夠行使聽證權。
劉焯華較早前指出,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聽證權是輔助性權力,並非現行立法會議事規則將聽證權視為獨立權力,因此有需要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劉焯華否認他的言論是意味需要廢除現時議員擁有的聽證動議權。他又認為,立法會應總結內地以至世界的聽證經驗,令澳門的聽證制度做得更好。(黃翠婷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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