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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吳成芳女士退選風波 - 學社正式聲明

 新 澳門學社對成員吳成芳女士, 因缺席審訊下被判處詐騙罪成而處以三年零三個徒刑, 而吳成芳負責任地退出選舉, 我們實感遺憾之餘亦能看出學社成員的承擔, 勇於面對問題, 而吳成芳亦已於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到法院收取判決書以及即時提出上訴, 中午時已召開記者會將個人感受, 決定及回應傳媒提問, 更已於同日下午到行政暨公職局完成退選申請.

對於吳成芳事情遺憾有四:

一. 據吳成芳表示, 自二零零五年與當時同居男友發生詐騙訴訟後, 在未有充足法律認知下, 以為當時同居男友來電表示已撤銷控告, 以及刑庭發回曾扣留的各樣旅遊證件, 而又未有要求吳成芳作出另行擔保下, 吳成芳相信案件已完結, 令人不期然感到澳門普法不足, 而令一般市民對私罪, 半公罪及公罪的處理方式認識不足, 即如吳成芳所涉及的詐騙罪乃為公罪, 由當局進行起訴, 即使當事人不提起訴, 檢察院亦會一追到底, 不可私了!


二. 吳成芳一直居於珠海, 而每天過關均使用澳門居民身分證, 但一直未獲警員截停通知其有關審判日期, 由於審判日期為二OO九年七月五日, 故此理應於三十天前通知吳成芳, 而六月五日吳成芳亦未成為候選人, 因此, 法院方面為可未有成功透過關閘出入境通知吳成芳出庭, 致吳成芳無法自辯, 在缺席審訊情況下, 吳成芳無法答辯, 最終被判處徒刑.


三. 直至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吳成芳被判處徒刑後, 吳成芳仍每天過關, 究竟是警員未有根據法院判刑將吳成芳拘捕抑或是法院一直未有下達拘捕令? 因為根據選舉法, 候選人如被判處三年或以下徒刑, 可於選舉期間暫緩執行, 但吳成芳被判處的徒刑是三年三個月, 為何兩個月來法院或是警方未有執行判決, 反而讓各樣資料外洩, 在這選舉白熱化期間爆出?

四. 週二經互聯網爆出有關吳成芳的資料, 除了一份包括吳成芳亦未獲通知的判決書外, 更包括了司法警察的內部檔案及立案卷宗, 令人不禁聯想, 澳門司法警察局的保安水平. 由於原告至親為司法警察, 亦令人聯想有關洩密事件是否與有人為至親報復有關?

縱觀上述各點, 我們歸納如下:
1. 由於吳成芳本人由被發還旅遊證件起, 一直視該案件已撤銷, 故於二OO八年加入學社時未有提及此案, 而直至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爆出案件資料前, 新澳門學社所有成員均對此不知情;

2. 由於吳成芳一直未有被通知開庭以及未有被通知判決結果, 反而由有心人於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爆出案件資料, 因此, 可以判斷是次抹累新澳門學社誠信及道德是人, 是有預謀及有計劃的, 而且擁有極大力量, 包括能竊取司法警察資料庫內資料, 能影響吳成芳一直未有出入境通知領取出庭通知書, 包括能影響法院對三年三個月的徒刑按而不發, 亦包括有人於網上爆出吳成芳案件資料後, 僅於當個小時內, 再發出一段製作有素的抹黑短片, 指稱區錦新由於收受了吳成芳的大筆資助而讓其帶罪參選.凡此種種已看出籌劃人員眾多而力量廣泛, 現今只看司法警察方面對洩密者及網上短片者的調查工作結果, 方能釋除坊間對當局的懷疑.http://www.newmacau.org/cms/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887:2009-09-17-11-17-16&catid=6:2008-09-11-12-14-28&Itemi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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