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 政 公 署就
2005年立法會選舉的案件,審判仍在繼續。初級法院今日(12月15日)審結一宗去年立法會選舉涉及第18組的賄選案,案中共有
18名被告,14名被判罪名成立,其餘罪名不成立。其中關鍵人物第1被告梁銳生被判2年6個月徒刑,第2被告高惠文及其妻子第3被告郭玉瑜同被處2年徒
刑;另外第4被告馮帛強、第8被告李麗萍、第9被告連建豪同被判處9個月徒刑,第5被告郭滿華則被判處
1年3個月徒刑,其餘7名被告劉倩如、李堅強、何家祺、方擧華、鄺遠彬、陳亞燦、梁坤明各被判處180日至300日罰金不等。合議庭法官於庭上指出,由於
賄選罪行嚴重影響到公民權利的行使,故此有關判處的徒刑和罰金不准以緩刑代替。
合議庭法官宣判時指出,經過庭審時 聽取了所有被告、證人與廉政公署調查人員及其他證人所言,結合分析卷宗內的書證資料、扣押物證後,合議庭法官表示,在庭上透過廉署人員清楚、客觀的緕述, 認定第1至第5被告為實施共犯,並以既遂形式的行為犯罪,法庭確認他們觸犯有關賄選罪和留置選民證罪;另一方面,有7名被告完全承認有關被指控的事實,有 助查明事實的真相,並已對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表現出悔意,故此合議庭法官根據有關法例,予以減輕情節處理。合議庭法官表示,由於第1至第4被告透過「本地工 人權益會」進行賄選活動,故此上述4人須被終止政治權利4年。
各被告刑罰如下:
第1被告梁銳生,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6個月徒刑,終止政治權利4年;
第2被告高惠文,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終止政治權利4年;
第3被告郭玉瑜,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終止政治權利4年;
第4被告馮帛強,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9個月徒刑,終止政治權利4年;
第5被告郭滿華,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年3個月徒刑;
第6被告劉倩如,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8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18,000元;
第7被告李堅強,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8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18,000元;
第8被告李麗萍,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9個月徒刑;
第9被告連建豪,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9個月徒刑;
第10被告何家祺,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8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18,000元;
第11被告方擧華,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8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18,000元;
第12被告鄺遠彬,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8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60元,合共10,800元;
第13被告陳亞燦,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24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24,000元;
第14被告陳少元,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不成立;
第15被告葉美容,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不成立;
第16被告吳小全,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不成立;
第17被告程女上,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不成立;
第18被告梁坤明,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30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30,000元。
廉署 人員在庭審時詳述蒐證的來龍去脈。去年9月,廉署接獲投訴,指一名叫「肥婆」的水客向相熟水客以500元收買每張選民證,「肥婆」言明交出選民證者,選舉 當天要投票予第18組。於是廉署人員向「肥婆」即案中第3被告郭玉瑜展開調查。調查期間,廉署人員還發現有人有組織性地以工會名義,透過會員以每票500 元,收集及留置他人選民證,企圖「買票」影響立法會選舉,並要求收錢者支持第18組候選人,在投票當日由專車接送投票。
首次聆訊時,只有第5被告郭滿華拒 絶答辯,而主審法官罕有地以分開聽證方式聽取其餘被告的證言,多名被吿在庭上承認因貪念提供選民證,案中關鍵人物第1被告梁銳生在庭上解釋,因第18組候 選人陳明金在1994年經濟低迷時曾協助不少澳門人赴台灣工作,為報其恩惠及望有一名閩南人躋身立法會,於是以「本地工人權益會」理事長的名義,在會內公 開呼籲會員支持第18組;另外在第1被告住所搜獲他人的8張選民證和過萬元現金,被告解釋選民證全為會員自願交託他保管,被告是在自願和無利益前提下,以 現金向他人收集選民證;次名被告高惠文在庭上承認有收集6張他人選民證,但沒有金錢利益,由於高的證言與在廉署和檢察院所言不符,故法官宣讀了其被捕後在 廉署及檢察院作所口供;第3被告郭玉瑜在庭上解釋,為協助自己及多名水客找清潔工作,故向權益會理事長梁銳生提供選民證。
合議庭作出宣判後,其中第1、2、3、4、5、8、9被告即時提出上訴,另外第11、14被告缺席聽取宣判。http://www.ccac.org.mo/cn/ plaintext.php?cat=news&page=cases&file=show_news.php&kind=N&lang=cn&id=1720&filelink=061215c.htm
合議庭法官宣判時指出,經過庭審時 聽取了所有被告、證人與廉政公署調查人員及其他證人所言,結合分析卷宗內的書證資料、扣押物證後,合議庭法官表示,在庭上透過廉署人員清楚、客觀的緕述, 認定第1至第5被告為實施共犯,並以既遂形式的行為犯罪,法庭確認他們觸犯有關賄選罪和留置選民證罪;另一方面,有7名被告完全承認有關被指控的事實,有 助查明事實的真相,並已對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表現出悔意,故此合議庭法官根據有關法例,予以減輕情節處理。合議庭法官表示,由於第1至第4被告透過「本地工 人權益會」進行賄選活動,故此上述4人須被終止政治權利4年。
各被告刑罰如下:
第1被告梁銳生,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6個月徒刑,終止政治權利4年;
第2被告高惠文,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終止政治權利4年;
第3被告郭玉瑜,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終止政治權利4年;
第4被告馮帛強,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9個月徒刑,終止政治權利4年;
第5被告郭滿華,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年3個月徒刑;
第6被告劉倩如,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8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18,000元;
第7被告李堅強,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8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18,000元;
第8被告李麗萍,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9個月徒刑;
第9被告連建豪,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9個月徒刑;
第10被告何家祺,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8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18,000元;
第11被告方擧華,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8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18,000元;
第12被告鄺遠彬,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8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60元,合共10,800元;
第13被告陳亞燦,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24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24,000元;
第14被告陳少元,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不成立;
第15被告葉美容,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不成立;
第16被告吳小全,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不成立;
第17被告程女上,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不成立;
第18被告梁坤明,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30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30,000元。
廉署 人員在庭審時詳述蒐證的來龍去脈。去年9月,廉署接獲投訴,指一名叫「肥婆」的水客向相熟水客以500元收買每張選民證,「肥婆」言明交出選民證者,選舉 當天要投票予第18組。於是廉署人員向「肥婆」即案中第3被告郭玉瑜展開調查。調查期間,廉署人員還發現有人有組織性地以工會名義,透過會員以每票500 元,收集及留置他人選民證,企圖「買票」影響立法會選舉,並要求收錢者支持第18組候選人,在投票當日由專車接送投票。
首次聆訊時,只有第5被告郭滿華拒 絶答辯,而主審法官罕有地以分開聽證方式聽取其餘被告的證言,多名被吿在庭上承認因貪念提供選民證,案中關鍵人物第1被告梁銳生在庭上解釋,因第18組候 選人陳明金在1994年經濟低迷時曾協助不少澳門人赴台灣工作,為報其恩惠及望有一名閩南人躋身立法會,於是以「本地工人權益會」理事長的名義,在會內公 開呼籲會員支持第18組;另外在第1被告住所搜獲他人的8張選民證和過萬元現金,被告解釋選民證全為會員自願交託他保管,被告是在自願和無利益前提下,以 現金向他人收集選民證;次名被告高惠文在庭上承認有收集6張他人選民證,但沒有金錢利益,由於高的證言與在廉署和檢察院所言不符,故法官宣讀了其被捕後在 廉署及檢察院作所口供;第3被告郭玉瑜在庭上解釋,為協助自己及多名水客找清潔工作,故向權益會理事長梁銳生提供選民證。
合議庭作出宣判後,其中第1、2、3、4、5、8、9被告即時提出上訴,另外第11、14被告缺席聽取宣判。http://www.ccac.org.m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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