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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8日 星期三

2005年立法會選舉第18組 「澳門民聯協進會」涉及的賄選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 政 公 署
本澳首宗被審訊的賄選案件今日(2006年11月 8日)於初級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案中關鍵人物第一被告蕭鴻偉及第二被告鍾偉俊均被判處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分別被處1年6個月及1年4個月的即時監禁徒 刑,不得緩刑。其餘10名被告分別被判留置選民證罪或提供選民證罪名成立,各被判處1年至2年的徒刑或須繳納澳門幣7,200元至12,000元不等之罰 金。
案件發生於2005年5月,廉政公署接獲市民投訴,指一名戴姓人士協助立法會參選者「買票」,只要向其交付選民證,便可因此獲得澳門幣500元酬金,但須於立法會選舉日投票給某指定人士。
廉政公署人員隨即展開調查及部署, 於2005年6月23日下午採取一連串大規模行動,在新口岸一餐廳內將正在收集他人選民證及發放金錢的第三被告戴祖炫拘捕;同日再於黑沙環一遊戲機中心拘 捕第二被告鍾偉俊等被告,並在鍾身上搜出數張屬於他人的選民證。廉政公署於調查過程中,得悉案中主腦為福建籍的第一被告蕭鴻偉,蕭為了控制選民的投票意 向,透過朋友第二被告鍾偉俊,向他人以澳門幣500元「買票」,目的為有意參選的某人士拉票。案件於同年6月偵查完成並移送檢察院。
法院於今年10月18日展開聆訊, 除首兩名被告外,其餘被告均於庭上承認曾收取利益而提供或收集選民證,部分人士更承認收取賄款後,將依指示投票給參選的「金龍老細B哥」,及後在法官追問 下,有被告知道「B哥」即為陳明金。審判期間,法官及檢察官多次質疑第一及第二被告之作供不合邏輯,未能證明各種因果關係,法庭難以採信。
首兩名被告否認有關控訴書內容,首被告蕭鴻偉向法庭承認曾向第二被告鍾偉俊要求收集選民證,但目的只是為了拉票及鼓勵選民投票予福建籍的候選人,但沒有為了收集選民證而「買票」,至於給予第二被告金錢則屬朋友間的借貸關係。
第二被告鍾偉俊向法庭表示自己一廂 情願,以為只要為第一被告收集到選民證便可獲得報酬,所以便利用其借予自己的數千元進行「買票」。庭審時法官及檢察官均質疑第二被告推翻了偵查期間於廉政 公署及檢察院所錄取之口供,而將過錯責任全部自己承擔之動機,第二被告則辯稱只因當時過度驚慌,所以才編造謊言。
合議庭法官於宣判時指出,經過庭審 時聽取所有被告、廉政公署調查員及其他證人所言,結合分析卷宗內的書證資料後,認定第一及第二被告雖然否認檢察院控訴書所指內容,但法庭仍能確認控訴書內 容所指屬實。至於其餘被告於庭上均毫無保留地承認有關指控。法庭經考慮所有被告的故意性、實施犯罪行為後的悔意、過往刑事紀錄,結合坦白從寬的審訊原則後 作出判決。
合議庭認為眾被告的犯罪行為不單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平穩定,而且對立法會選舉的公正形象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所以為覑維護社會大眾的利益,並保護市民對特區政府的管治信心,眾被告實施的犯罪行為應受到嚴厲譴責。
合議庭認為第一及第二名被告的故意犯罪性極高,必須被判處剝奪自由之刑罰,至於其餘被告被判處徒刑暫緩或罰款等已經足以實現刑事處罰之目的。
合議庭法官宣讀12名被告之刑罰如下:
第一被告蕭鴻偉(25歲,地產經紀):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1年6個月徒刑,不獲緩刑;
第二被告鍾偉俊(22歲,礦泉水送貨員):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1年4個月徒刑,不獲緩刑;
第三被告戴祖炫(18歲,賭場侍應):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緩刑4年;3個月內須賠償澳門幣10,000元;
第四被告陸振峰(20歲,高三準畢業生):留置選民證及提供選民證2項罪名成立,兩罪併罰判處1年9個月徒刑,緩刑3年;3個月內須賠償澳門幣5,000元;
第五被告古健龍(18歲,賭場莊荷):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3個月內須賠償澳門幣5,000元;緩刑期間不但要守行為,更要定期接受社會重返廳及法官監督改善進度;
第六被告黃世雄(57歲,裝修工人)、第七被告李榮發(51歲,裝修工人)、第八被告何澤彬(19歲,酒店行李員)、第九被告林佩玲(女,47歲,賭場侍應)及第十一被告黃卓杰(19歲,賭場莊荷):提供選民證罪名成立,5名被告均被判於法定期限內繳納罰金120日,每日以100元計算,即合共澳門幣12,000元,期限內未能繳交罰金則須入獄80日;
第十被告郭司盈(女,19歲,高三準畢業生)及第十二被告關武強(22歲,大學生,曾因交通事故傷人罪名成立而留有案底):提供選民證罪名成立,2名被告均被判於法定期限內繳納罰金120日,每日以60元計算,即合共澳門幣7,200元,期限內未能繳交罰金則須入獄80日;
第一被告缺席宣判。第二被告的辯護律師於宣判後即時向法庭提出上訴請求,法庭勒令被告於候審期間必須先繳交澳門幣5,000元擔保金,期間禁止離境,另須立即向法院交出所有旅遊證件。http://www.ccac.org.mo/cn/plaintext.php?cat=news&page=cases&file=show_news.php&kind=N&lang=cn&id=1837&filelink=070612.htm

2005年立法會選舉第18組 「澳門民聯協進會」涉及第1宗的賄選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 政 公 署

本澳首宗被審訊的賄選案件今日(2006年11月 8日)於初級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案中關鍵人物第一被告蕭鴻偉及第二被告鍾偉俊均被判處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分別被處1年6個月及1年4個月的即時監禁徒 刑,不得緩刑。其餘10名被告分別被判留置選民證罪或提供選民證罪名成立,各被判處1年至2年的徒刑或須繳納澳門幣7,200元至12,000元不等之罰 金。
案件發生於2005年5月,廉政公署接獲市民投訴,指一名戴姓人士協助立法會參選者「買票」,只要向其交付選民證,便可因此獲得澳門幣500元酬金,但須於立法會選舉日投票給某指定人士。
廉政公署人員隨即展開調查及部署, 於2005年6月23日下午採取一連串大規模行動,在新口岸一餐廳內將正在收集他人選民證及發放金錢的第三被告戴祖炫拘捕;同日再於黑沙環一遊戲機中心拘 捕第二被告鍾偉俊等被告,並在鍾身上搜出數張屬於他人的選民證。廉政公署於調查過程中,得悉案中主腦為福建籍的第一被告蕭鴻偉,蕭為了控制選民的投票意 向,透過朋友第二被告鍾偉俊,向他人以澳門幣500元「買票」,目的為有意參選的某人士拉票。案件於同年6月偵查完成並移送檢察院。
法院於今年10月18日展開聆訊, 除首兩名被告外,其餘被告均於庭上承認曾收取利益而提供或收集選民證,部分人士更承認收取賄款後,將依指示投票給參選的「金龍老細B哥」,及後在法官追問 下,有被告知道「B哥」即為陳明金。審判期間,法官及檢察官多次質疑第一及第二被告之作供不合邏輯,未能證明各種因果關係,法庭難以採信。
首兩名被告否認有關控訴書內容,首被告蕭鴻偉向法庭承認曾向第二被告鍾偉俊要求收集選民證,但目的只是為了拉票及鼓勵選民投票予福建籍的候選人,但沒有為了收集選民證而「買票」,至於給予第二被告金錢則屬朋友間的借貸關係。
第二被告鍾偉俊向法庭表示自己一廂 情願,以為只要為第一被告收集到選民證便可獲得報酬,所以便利用其借予自己的數千元進行「買票」。庭審時法官及檢察官均質疑第二被告推翻了偵查期間於廉政 公署及檢察院所錄取之口供,而將過錯責任全部自己承擔之動機,第二被告則辯稱只因當時過度驚慌,所以才編造謊言。
合議庭法官於宣判時指出,經過庭審 時聽取所有被告、廉政公署調查員及其他證人所言,結合分析卷宗內的書證資料後,認定第一及第二被告雖然否認檢察院控訴書所指內容,但法庭仍能確認控訴書內 容所指屬實。至於其餘被告於庭上均毫無保留地承認有關指控。法庭經考慮所有被告的故意性、實施犯罪行為後的悔意、過往刑事紀錄,結合坦白從寬的審訊原則後 作出判決。
合議庭認為眾被告的犯罪行為不單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平穩定,而且對立法會選舉的公正形象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所以為覑維護社會大眾的利益,並保護市民對特區政府的管治信心,眾被告實施的犯罪行為應受到嚴厲譴責。
合議庭認為第一及第二名被告的故意犯罪性極高,必須被判處剝奪自由之刑罰,至於其餘被告被判處徒刑暫緩或罰款等已經足以實現刑事處罰之目的。
合議庭法官宣讀12名被告之刑罰如下:
第一被告蕭鴻偉(25歲,地產經紀):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1年6個月徒刑,不獲緩刑;
第二被告鍾偉俊(22歲,礦泉水送貨員):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1年4個月徒刑,不獲緩刑;
第三被告戴祖炫(18歲,賭場侍應):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緩刑4年;3個月內須賠償澳門幣10,000元;
第四被告陸振峰(20歲,高三準畢業生):留置選民證及提供選民證2項罪名成立,兩罪併罰判處1年9個月徒刑,緩刑3年;3個月內須賠償澳門幣5,000元;
第五被告古健龍(18歲,賭場莊荷):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3個月內須賠償澳門幣5,000元;緩刑期間不但要守行為,更要定期接受社會重返廳及法官監督改善進度;
第六被告黃世雄(57歲,裝修工人)、第七被告李榮發(51歲,裝修工人)、第八被告何澤彬(19歲,酒店行李員)、第九被告林佩玲(女,47歲,賭場侍應)及第十一被告黃卓杰(19歲,賭場莊荷):提供選民證罪名成立,5名被告均被判於法定期限內繳納罰金120日,每日以100元計算,即合共澳門幣12,000元,期限內未能繳交罰金則須入獄80日;
第十被告郭司盈(女,19歲,高三準畢業生)及第十二被告關武強(22歲,大學生,曾因交通事故傷人罪名成立而留有案底):提供選民證罪名成立,2名被告均被判於法定期限內繳納罰金120日,每日以60元計算,即合共澳門幣7,200元,期限內未能繳交罰金則須入獄80日;
第一被告缺席宣判。第二被告的辯護律師於宣判後即時向法庭提出上訴請求,法庭勒令被告於候審期間必須先繳交澳門幣5,000元擔保金,期間禁止離境,另須立即向法院交出所有旅遊證件。http://www.ccac.org.mo/cn/plaintext.php?cat=news&page=cases&file=show_news.php&kind=N&lang=cn&id=1672&filelink=061108b.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