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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7日 星期二

2005年立法會選舉第18組 「澳門民聯協進會」涉及第4宗的賄選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 政 公 署          初級法院今日(3月27日)審結第4宗涉及2005年立法會選舉的賄選案,案中原有22名被告,但由於其中2名被告在未能獲得通知下缺席審訊,故合議庭已宣告將該兩名被告獨立於2007年5月21日另作審理。

本次審理 的20名被告中,最關鍵的7名被告均被判罪名成立,其餘罪名不成立。其中澳門福州三山(十邑)同鄉會的領導層第1被告吳林(2005年立法會選舉第18組 「澳門民聯協進會」第三候選人)、第2被告孫仁坤、第3被告許楓卿被判4年徒刑,不獲緩刑;第4被告林永康被判1年9個月徒刑,不獲緩刑;第15被告黃偉 興、第16被告吳月婷及第20被告王明德被判9個月徒刑,緩刑2年。合議庭法官於庭上指出,由於賄選行為嚴重影響到立法會的公正形象,為著維護社會大眾利 益,保障法律的有效性並維持市民對社會秩序的信心,故此有關人士的犯罪行為應受嚴厲譴責。

法官宣判時指出,經過聽取了證人證言、結合分析卷 宗內的書證資料、扣押物證後,合議庭裁定有關7名被告賄選行為罪名成立。基於第1被告吳林、第2被告孫仁坤、第3被告許楓卿是本案的主腦人物,所以均被判 處1項以連續犯方式觸犯的選民證留置罪及1項以教唆犯方式觸犯的與選民登記有關的賄選罪,由於有關行為以社團方式得以實施,故符合法例規定的加重情節,兩 罪併罰判處合共4年實際徒刑,並終止政治權利5年。第4被告林永康主要協助第3被告許楓卿收集及整理選民證資料,故被判處1項以連續犯方式觸犯的選民證留 置罪,刑期1年9個月,並終止政治權利5年。以上第1至第4名被告均缺席審訊及宣判。

至於第15被告黃偉興、第16被告吳月婷及第20被告王明德將選民證正本交予他人的行為均被判處觸犯1項選民證留置罪,刑期9個月,緩刑2年。

案情指廉政公署於2005年立法會選舉前夕,接獲了多名人士舉報,指有人非法留置選民證。廉政公署遂根據舉報所指搜集證據, 其後發現一個以澳門福州三山(十邑)同鄉會名義進行收集選民證、副本或選民證號碼的涉嫌犯罪集團,該集團透過同鄉會會長吳林(當時已成為第18組「澳門民 聯協進會」第三候選人參選立法會選舉)、理事長孫仁坤、常務副理事長許楓卿及婦女部長葉麗珍等人有組織性地策劃以同鄉會出資,先以餅卡作為每張選民證的登 記及預付利益,再在確定選舉組別後給予每張選票澳門幣300至500元作酬勞,預計要拉攏1,000票。有關人士涉嫌以利益引誘他人交出選民證並將之留 置,最終目的為控制他人於2005年立法會選舉時之投票意向。

廉政公署經過迅速搜證,發現同鄉會收集選民證的方法採用層層分工模式,各層有獨立中間人各自收集選民證,所有證件最終均上呈同鄉會主腦集團集中處理。本案被揭發時,收集選民證行動已發展至第5層,有向第6層發展的趨勢。

廉政公署於2005年7月採取突擊搜查行動,先後在許楓卿所經營的旅遊公司及上述同鄉會會址等地點搜出多張選民證正本、大量 選民證登記資料、餠卡、以同鄉會名義購買的900張餅卡收據及其他與選舉活動有關的資料。廉政公署其後根據資料傳召過百名人士,並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處理。

庭審期 間,22名被吿中祇有7女1男出庭受審,但他們俱拒絕答辯。7名出庭作證的人士中,現職狗場售票員的許鴻偉稱選舉前,從沒與第3被告許楓卿接觸、沒有受他 人指示投票予任何組別、更沒有被指示如何回應廉署人員的調查。檢察官其後向合議庭作出起訴申請,基於許鴻偉於庭上完全推翻當時曾向廉政公署及刑事起訴法庭 陳述的口供,故此其行為已觸犯了一項《刑法典》所規定的作虛假證言罪,有關行為可被判處最高5年徒刑。法庭已批准檢察官所作申請,並將由檢察院另立卷宗作 處理。http://www.ccac.org.mo/cn/plaintext.php?cat=news&page=cases&file=show_news.php&kind=N&lang=cn&id=1782&filelink=070327-2.htm

2007年1月5日 星期五

2005年立法會選舉第9組 「澳門發展聯盟」涉及的賄選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 政 公 署初 級法院今日(1月5日)審結一宗 去年立法會選舉涉及第9組的賄選案,案中18名被告有6名被判罪名成立,其中關鍵人物第4被告張永佳被判1年8個月徒刑,不得緩刑,其餘5名被告葉展程、 劉志豪、何玉嬋、何有幫、林志誠同被判處270日罰金(27,000元)。合議庭法官指出,由於賄選罪行嚴重影響到公民權利的行使,故此有關判處的徒刑和 罰金不准以緩刑代替。

合議庭法官宣判時指出,庭審時聽取 了所有被告、證人與廉署調查人員及其他證人所言,結合分析卷宗內的書證資料、扣押物證,但由於證據不足,未能認定第1至第3被告確實曾給予金錢,故此法庭 未能認定他們觸犯有關賄選罪。第4被告則清楚交待有關被指控的事實,指應第2被告的要求,透個8名朋友或同事收集選民證,並承諾給予金錢。
綜合以上所述,合議庭作出宣判如下:(略)
廉署人員於庭審時詳述蒐證的過程, 稱去年9月立法會選舉前夕廉署接獲一名市民舉報,有人要求他協助收集和提供選民證,明言要投票予第9組候選人,每張選民證的酬金為500元。在廉署安排 下,他先收下300百元酬金。協議中,有人稱投票日會接載他們投票,並交付酬金。其後廉署根據線報,共拘捕18名男女。

首次聆訊時,案發時為葡京賭場糾察的首被吿陳錦榮否認賄選的指控。陳辯稱,臨近選舉前夕,其上司曾呼籲員工盡公民義務踴躍投票,但沒有指明要投票給誰。公司亦曾張貼通吿,呼籲員工如沒有心水,就支持第9組候選人,他知道老闆以第9組「澳門發展聯盟」參選。

被控賄選、留置他人選民證的第4被 吿張銘佳,承認透過李輝鴻、葉展程、劉志豪、何玉嬋、何有幫及林志誠收集選民證,承諾以500元酬金來買證,更言明選舉當日會有專車接送投票者。但他堅稱 純粹口頭承諾,沒打算給付金錢,一心只想他們去投票給第9組候選人。張承認,由於第2被吿曾幫過他,他亦希望賭場能有多名人士出線,出於自發為對方收集選 民證,故將所收集到的選民證放入月餠盒內送予第2被吿,希望能為對方帶來驚喜。

合議庭作出宣判後,第4被告即時提出上訴,法庭允許上訴期間暫緩執行監禁,但在維持原有的強制措施外,須附加禁止離境措施。
廉署人員於庭審時詳述蒐證的過程, 稱去年9月立法會選舉前夕廉署接獲一名市民舉報,有人要求他協助收集和提供選民證,明言要投票予第9組候選人,每張選民證的酬金為500元。在廉署安排 下,他先收下300百元酬金。協議中,有人稱投票日會接載他們投票,並交付酬金。其後廉署根據線報,共拘捕18名男女。

首次聆訊時,案發時為葡京賭場糾察的首被吿陳錦榮否認賄選的指控。陳辯稱,臨近選舉前夕,其上司曾呼籲員工盡公民義務踴躍投票,但沒有指明要投票給誰。公司亦曾張貼通吿,呼籲員工如沒有心水,就支持第9組候選人,他知道老闆以第9組「澳門發展聯盟」參選。

被控賄選、留置他人選民證的第4被 吿張銘佳,承認透過李輝鴻、葉展程、劉志豪、何玉嬋、何有幫及林志誠收集選民證,承諾以500元酬金來買證,更言明選舉當日會有專車接送投票者。但他堅稱 純粹口頭承諾,沒打算給付金錢,一心只想他們去投票給第9組候選人。張承認,由於第2被吿曾幫過他,他亦希望賭場能有多名人士出線,出於自發為對方收集選 民證,故將所收集到的選民證放入月餠盒內送予第2被吿,希望能為對方帶來驚喜。

合議庭作出宣判後,第4被告即時提出上訴,法庭允許上訴期間暫緩執行監禁,但在維持原有的強制措施外,須附加禁止離境措施。http://www.ccac.org.mo/cn/plaintext.php?cat=news&page=cases&file=show_news.php&kind=N&lang=cn&id=1723&filelink=070105.htm

2006年11月8日 星期三

2005年立法會選舉第18組 「澳門民聯協進會」涉及的賄選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 政 公 署
本澳首宗被審訊的賄選案件今日(2006年11月 8日)於初級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案中關鍵人物第一被告蕭鴻偉及第二被告鍾偉俊均被判處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分別被處1年6個月及1年4個月的即時監禁徒 刑,不得緩刑。其餘10名被告分別被判留置選民證罪或提供選民證罪名成立,各被判處1年至2年的徒刑或須繳納澳門幣7,200元至12,000元不等之罰 金。
案件發生於2005年5月,廉政公署接獲市民投訴,指一名戴姓人士協助立法會參選者「買票」,只要向其交付選民證,便可因此獲得澳門幣500元酬金,但須於立法會選舉日投票給某指定人士。
廉政公署人員隨即展開調查及部署, 於2005年6月23日下午採取一連串大規模行動,在新口岸一餐廳內將正在收集他人選民證及發放金錢的第三被告戴祖炫拘捕;同日再於黑沙環一遊戲機中心拘 捕第二被告鍾偉俊等被告,並在鍾身上搜出數張屬於他人的選民證。廉政公署於調查過程中,得悉案中主腦為福建籍的第一被告蕭鴻偉,蕭為了控制選民的投票意 向,透過朋友第二被告鍾偉俊,向他人以澳門幣500元「買票」,目的為有意參選的某人士拉票。案件於同年6月偵查完成並移送檢察院。
法院於今年10月18日展開聆訊, 除首兩名被告外,其餘被告均於庭上承認曾收取利益而提供或收集選民證,部分人士更承認收取賄款後,將依指示投票給參選的「金龍老細B哥」,及後在法官追問 下,有被告知道「B哥」即為陳明金。審判期間,法官及檢察官多次質疑第一及第二被告之作供不合邏輯,未能證明各種因果關係,法庭難以採信。
首兩名被告否認有關控訴書內容,首被告蕭鴻偉向法庭承認曾向第二被告鍾偉俊要求收集選民證,但目的只是為了拉票及鼓勵選民投票予福建籍的候選人,但沒有為了收集選民證而「買票」,至於給予第二被告金錢則屬朋友間的借貸關係。
第二被告鍾偉俊向法庭表示自己一廂 情願,以為只要為第一被告收集到選民證便可獲得報酬,所以便利用其借予自己的數千元進行「買票」。庭審時法官及檢察官均質疑第二被告推翻了偵查期間於廉政 公署及檢察院所錄取之口供,而將過錯責任全部自己承擔之動機,第二被告則辯稱只因當時過度驚慌,所以才編造謊言。
合議庭法官於宣判時指出,經過庭審 時聽取所有被告、廉政公署調查員及其他證人所言,結合分析卷宗內的書證資料後,認定第一及第二被告雖然否認檢察院控訴書所指內容,但法庭仍能確認控訴書內 容所指屬實。至於其餘被告於庭上均毫無保留地承認有關指控。法庭經考慮所有被告的故意性、實施犯罪行為後的悔意、過往刑事紀錄,結合坦白從寬的審訊原則後 作出判決。
合議庭認為眾被告的犯罪行為不單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平穩定,而且對立法會選舉的公正形象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所以為覑維護社會大眾的利益,並保護市民對特區政府的管治信心,眾被告實施的犯罪行為應受到嚴厲譴責。
合議庭認為第一及第二名被告的故意犯罪性極高,必須被判處剝奪自由之刑罰,至於其餘被告被判處徒刑暫緩或罰款等已經足以實現刑事處罰之目的。
合議庭法官宣讀12名被告之刑罰如下:
第一被告蕭鴻偉(25歲,地產經紀):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1年6個月徒刑,不獲緩刑;
第二被告鍾偉俊(22歲,礦泉水送貨員):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1年4個月徒刑,不獲緩刑;
第三被告戴祖炫(18歲,賭場侍應):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緩刑4年;3個月內須賠償澳門幣10,000元;
第四被告陸振峰(20歲,高三準畢業生):留置選民證及提供選民證2項罪名成立,兩罪併罰判處1年9個月徒刑,緩刑3年;3個月內須賠償澳門幣5,000元;
第五被告古健龍(18歲,賭場莊荷):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3個月內須賠償澳門幣5,000元;緩刑期間不但要守行為,更要定期接受社會重返廳及法官監督改善進度;
第六被告黃世雄(57歲,裝修工人)、第七被告李榮發(51歲,裝修工人)、第八被告何澤彬(19歲,酒店行李員)、第九被告林佩玲(女,47歲,賭場侍應)及第十一被告黃卓杰(19歲,賭場莊荷):提供選民證罪名成立,5名被告均被判於法定期限內繳納罰金120日,每日以100元計算,即合共澳門幣12,000元,期限內未能繳交罰金則須入獄80日;
第十被告郭司盈(女,19歲,高三準畢業生)及第十二被告關武強(22歲,大學生,曾因交通事故傷人罪名成立而留有案底):提供選民證罪名成立,2名被告均被判於法定期限內繳納罰金120日,每日以60元計算,即合共澳門幣7,200元,期限內未能繳交罰金則須入獄80日;
第一被告缺席宣判。第二被告的辯護律師於宣判後即時向法庭提出上訴請求,法庭勒令被告於候審期間必須先繳交澳門幣5,000元擔保金,期間禁止離境,另須立即向法院交出所有旅遊證件。http://www.ccac.org.mo/cn/plaintext.php?cat=news&page=cases&file=show_news.php&kind=N&lang=cn&id=1837&filelink=070612.htm

2005年立法會選舉第18組 「澳門民聯協進會」涉及第1宗的賄選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 政 公 署

本澳首宗被審訊的賄選案件今日(2006年11月 8日)於初級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案中關鍵人物第一被告蕭鴻偉及第二被告鍾偉俊均被判處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分別被處1年6個月及1年4個月的即時監禁徒 刑,不得緩刑。其餘10名被告分別被判留置選民證罪或提供選民證罪名成立,各被判處1年至2年的徒刑或須繳納澳門幣7,200元至12,000元不等之罰 金。
案件發生於2005年5月,廉政公署接獲市民投訴,指一名戴姓人士協助立法會參選者「買票」,只要向其交付選民證,便可因此獲得澳門幣500元酬金,但須於立法會選舉日投票給某指定人士。
廉政公署人員隨即展開調查及部署, 於2005年6月23日下午採取一連串大規模行動,在新口岸一餐廳內將正在收集他人選民證及發放金錢的第三被告戴祖炫拘捕;同日再於黑沙環一遊戲機中心拘 捕第二被告鍾偉俊等被告,並在鍾身上搜出數張屬於他人的選民證。廉政公署於調查過程中,得悉案中主腦為福建籍的第一被告蕭鴻偉,蕭為了控制選民的投票意 向,透過朋友第二被告鍾偉俊,向他人以澳門幣500元「買票」,目的為有意參選的某人士拉票。案件於同年6月偵查完成並移送檢察院。
法院於今年10月18日展開聆訊, 除首兩名被告外,其餘被告均於庭上承認曾收取利益而提供或收集選民證,部分人士更承認收取賄款後,將依指示投票給參選的「金龍老細B哥」,及後在法官追問 下,有被告知道「B哥」即為陳明金。審判期間,法官及檢察官多次質疑第一及第二被告之作供不合邏輯,未能證明各種因果關係,法庭難以採信。
首兩名被告否認有關控訴書內容,首被告蕭鴻偉向法庭承認曾向第二被告鍾偉俊要求收集選民證,但目的只是為了拉票及鼓勵選民投票予福建籍的候選人,但沒有為了收集選民證而「買票」,至於給予第二被告金錢則屬朋友間的借貸關係。
第二被告鍾偉俊向法庭表示自己一廂 情願,以為只要為第一被告收集到選民證便可獲得報酬,所以便利用其借予自己的數千元進行「買票」。庭審時法官及檢察官均質疑第二被告推翻了偵查期間於廉政 公署及檢察院所錄取之口供,而將過錯責任全部自己承擔之動機,第二被告則辯稱只因當時過度驚慌,所以才編造謊言。
合議庭法官於宣判時指出,經過庭審 時聽取所有被告、廉政公署調查員及其他證人所言,結合分析卷宗內的書證資料後,認定第一及第二被告雖然否認檢察院控訴書所指內容,但法庭仍能確認控訴書內 容所指屬實。至於其餘被告於庭上均毫無保留地承認有關指控。法庭經考慮所有被告的故意性、實施犯罪行為後的悔意、過往刑事紀錄,結合坦白從寬的審訊原則後 作出判決。
合議庭認為眾被告的犯罪行為不單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平穩定,而且對立法會選舉的公正形象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所以為覑維護社會大眾的利益,並保護市民對特區政府的管治信心,眾被告實施的犯罪行為應受到嚴厲譴責。
合議庭認為第一及第二名被告的故意犯罪性極高,必須被判處剝奪自由之刑罰,至於其餘被告被判處徒刑暫緩或罰款等已經足以實現刑事處罰之目的。
合議庭法官宣讀12名被告之刑罰如下:
第一被告蕭鴻偉(25歲,地產經紀):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1年6個月徒刑,不獲緩刑;
第二被告鍾偉俊(22歲,礦泉水送貨員):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1年4個月徒刑,不獲緩刑;
第三被告戴祖炫(18歲,賭場侍應):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緩刑4年;3個月內須賠償澳門幣10,000元;
第四被告陸振峰(20歲,高三準畢業生):留置選民證及提供選民證2項罪名成立,兩罪併罰判處1年9個月徒刑,緩刑3年;3個月內須賠償澳門幣5,000元;
第五被告古健龍(18歲,賭場莊荷):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3個月內須賠償澳門幣5,000元;緩刑期間不但要守行為,更要定期接受社會重返廳及法官監督改善進度;
第六被告黃世雄(57歲,裝修工人)、第七被告李榮發(51歲,裝修工人)、第八被告何澤彬(19歲,酒店行李員)、第九被告林佩玲(女,47歲,賭場侍應)及第十一被告黃卓杰(19歲,賭場莊荷):提供選民證罪名成立,5名被告均被判於法定期限內繳納罰金120日,每日以100元計算,即合共澳門幣12,000元,期限內未能繳交罰金則須入獄80日;
第十被告郭司盈(女,19歲,高三準畢業生)及第十二被告關武強(22歲,大學生,曾因交通事故傷人罪名成立而留有案底):提供選民證罪名成立,2名被告均被判於法定期限內繳納罰金120日,每日以60元計算,即合共澳門幣7,200元,期限內未能繳交罰金則須入獄80日;
第一被告缺席宣判。第二被告的辯護律師於宣判後即時向法庭提出上訴請求,法庭勒令被告於候審期間必須先繳交澳門幣5,000元擔保金,期間禁止離境,另須立即向法院交出所有旅遊證件。http://www.ccac.org.mo/cn/plaintext.php?cat=news&page=cases&file=show_news.php&kind=N&lang=cn&id=1672&filelink=061108b.htm

2005年12月15日 星期四

2005年立法會選舉第18組 「澳門民聯協進會」涉及第2宗的賄選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 政 公 署就 2005年立法會選舉的案件,審判仍在繼續。初級法院今日(12月15日)審結一宗去年立法會選舉涉及第18組的賄選案,案中共有 18名被告,14名被判罪名成立,其餘罪名不成立。其中關鍵人物第1被告梁銳生被判2年6個月徒刑,第2被告高惠文及其妻子第3被告郭玉瑜同被處2年徒 刑;另外第4被告馮帛強、第8被告李麗萍、第9被告連建豪同被判處9個月徒刑,第5被告郭滿華則被判處 1年3個月徒刑,其餘7名被告劉倩如、李堅強、何家祺、方擧華、鄺遠彬、陳亞燦、梁坤明各被判處180日至300日罰金不等。合議庭法官於庭上指出,由於 賄選罪行嚴重影響到公民權利的行使,故此有關判處的徒刑和罰金不准以緩刑代替。

合議庭法官宣判時指出,經過庭審時 聽取了所有被告、證人與廉政公署調查人員及其他證人所言,結合分析卷宗內的書證資料、扣押物證後,合議庭法官表示,在庭上透過廉署人員清楚、客觀的緕述, 認定第1至第5被告為實施共犯,並以既遂形式的行為犯罪,法庭確認他們觸犯有關賄選罪和留置選民證罪;另一方面,有7名被告完全承認有關被指控的事實,有 助查明事實的真相,並已對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表現出悔意,故此合議庭法官根據有關法例,予以減輕情節處理。合議庭法官表示,由於第1至第4被告透過「本地工 人權益會」進行賄選活動,故此上述4人須被終止政治權利4年。

各被告刑罰如下:
第1被告梁銳生,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6個月徒刑,終止政治權利4年;
第2被告高惠文,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終止政治權利4年;
第3被告郭玉瑜,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終止政治權利4年;
第4被告馮帛強,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9個月徒刑,終止政治權利4年;
           第5被告郭滿華,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年3個月徒刑;
第6被告劉倩如,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8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18,000元;
第7被告李堅強,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8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18,000元;
           第8被告李麗萍,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9個月徒刑;
           第9被告連建豪,賄選罪及留置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9個月徒刑;
第10被告何家祺,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8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18,000元;
第11被告方擧華,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8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18,000元;
第12被告鄺遠彬,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18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60元,合共10,800元;
第13被告陳亞燦,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24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24,000元;
第14被告陳少元,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不成立;
第15被告葉美容,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不成立;
第16被告吳小全,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不成立;
第17被告程女上,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不成立;
第18被告梁坤明,賄選罪及提供選民證罪罪名成立,判處300日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30,000元。

廉署 人員在庭審時詳述蒐證的來龍去脈。去年9月,廉署接獲投訴,指一名叫「肥婆」的水客向相熟水客以500元收買每張選民證,「肥婆」言明交出選民證者,選舉 當天要投票予第18組。於是廉署人員向「肥婆」即案中第3被告郭玉瑜展開調查。調查期間,廉署人員還發現有人有組織性地以工會名義,透過會員以每票500 元,收集及留置他人選民證,企圖「買票」影響立法會選舉,並要求收錢者支持第18組候選人,在投票當日由專車接送投票。

首次聆訊時,只有第5被告郭滿華拒 絶答辯,而主審法官罕有地以分開聽證方式聽取其餘被告的證言,多名被吿在庭上承認因貪念提供選民證,案中關鍵人物第1被告梁銳生在庭上解釋,因第18組候 選人陳明金在1994年經濟低迷時曾協助不少澳門人赴台灣工作,為報其恩惠及望有一名閩南人躋身立法會,於是以「本地工人權益會」理事長的名義,在會內公 開呼籲會員支持第18組;另外在第1被告住所搜獲他人的8張選民證和過萬元現金,被告解釋選民證全為會員自願交託他保管,被告是在自願和無利益前提下,以 現金向他人收集選民證;次名被告高惠文在庭上承認有收集6張他人選民證,但沒有金錢利益,由於高的證言與在廉署和檢察院所言不符,故法官宣讀了其被捕後在 廉署及檢察院作所口供;第3被告郭玉瑜在庭上解釋,為協助自己及多名水客找清潔工作,故向權益會理事長梁銳生提供選民證。

合議庭作出宣判後,其中第1、2、3、4、5、8、9被告即時提出上訴,另外第11、14被告缺席聽取宣判。http://www.ccac.org.mo/cn/plaintext.php?cat=news&page=cases&file=show_news.php&kind=N&lang=cn&id=1720&filelink=061215c.htm 

2004年1月15日 星期四

澳門特區立法會否決辯論賭博社化申請


據澳門日報報道,由議員區錦新提出召開專為辯論在意識到“賭博社區化”問題嚴重性的基礎上,特區政府應儘快與經營商達成共識,將博彩業的定位於旅遊娛樂範圍,官商合作承擔責任,逐步減少以至全面撤銷各種深入社區跟旅遊娛樂無關的投注站的全體會議的申請書,得五票贊成、四票棄權、十四票反對,不獲議會通過。

有棄權以至反對的議員認為投注站的設置問題須要客觀分析,不宜以標籤化、情緒化的爭辯為之;在防止賭風氾濫問題上,做好教育工作至關重要。

理性辯論助尋平衡點

投贊成票的議員包括申請人區錦新、吳國昌、關翠杏、梁慶庭、容永恩,俱為直選議員。區錦新指,近年各種各樣的投注站不斷向社區擴展,吸引了不少本地居民參與賭博,投注站其門若市。眾多深入社區的投注站,在博彩稅所佔的比重微不足道,但不斷在社區積累負面影響,社會將要付出沉重的成本。他希望探討本地賭徒的增加、“賭博社區化”的嚴重性,形成社會共識,要求特區政府與經營商合作承擔責任,逐步減少以至全面撤銷深入社區、主要面對本地居民的投注站。

梁慶庭認為,防止賭博社區化,是在發展博彩業與維護社區風氣之間取得平衡的政策問題。立法會有需要研究及探討,通過客觀、理性的辯論,厘清政策的界限,積極尋找平衡雙方利益的措施和辦法。關翠杏也認同辯論的價值,儘管澳門已把博彩業定位為龍頭產業,但不代表否定博彩業對社會的負面影響。與此同時,亦有人認為不宜把博彩業視為洪水猛獸,也有認為「小賭可怡情」,故希望透過辯論,探討博彩業對社會的實際影響。

防賭風氾濫首重教育

投反對票者有直選議員周錦輝、張立群、鄭康樂、方永強,間選議員高開賢、許世元、馮志強、鄭志強,委任議員許輝年、賀定一、戴明揚、張偉基、黃顯輝、徐偉坤。徐偉坤、高開賢均認為,現今資訊科技發達,投注方式多種多樣,投注站數量的多寡,已非“賭博社區化”的主要因素。澳門博彩業作為龍頭產業,新的投資者即將進入市場,不宜“開倒車”諸多掣肘,影響投資環境。他們認為,防止賭風氾濫,必須從教育著手,向青少年灌輸正確的價值觀,明白賭博的危害性,這較討論投注站的多寡更有意義。

周錦輝直斥辯論是吹毛求疵,“既要講心,又要講金”。他呼籲議員明白澳門地方小,無可能對投注站開設的地點作太多限制。何況正如拉斯維加斯、蒙地卡羅等賭城,博彩廣告五光十色,遍佈城區各個角落,一樣被允許,這正是博彩文化的表現。而且,人有好奇心,有時候需要透過娛樂發泄情緒緩解壓力,諸多限制博彩業,只會“越禁越辛苦”。倘以此標準看待博彩業,他認為,麻將、押店都應該在禁制之列。

當局正研究相關問題

馮志強吁以平常心看待,更需要尊重人們享受生活的自由和選擇權。張偉基透露,特區政府已關注博彩業發展對社會帶來負面影響的問題,並開展研究。

投棄權票的有直選議員梁玉華,間選議員劉焯華、唐志堅、歐安利。梁玉華認探討賭博社區化應實事求是,而非將問題標籤化,把投注站定性為必然危害社區的東西,這並不客觀。

1989年6月7日 星期三